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4月9日至4月1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0971-3660043;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hczfgszc@163.com;
3.来信请邮寄至: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附件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市(州)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