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3 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费用可否按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有一个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密切相关的问题,让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都深感困扰,那就是企业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所支付的费用,究竟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劳动报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支付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费用能否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判断这些人员是否属于在该企业任职或者受雇,那么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是很直接的一项判断依据,如果某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就肯定属于在该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企业与招用的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普遍。按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纠纷司法审判实践确定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应结合企业是否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及证据,来判断企业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