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近期,A企业就预期发生的成员企业之间由于积分互换业务产生的资金往来是否应该开具发票事宜,向广州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A企业拟在其下属成员企业之间按照商定规则试行会员互认、会员积分互换的业务活动,就积分的兑换和使用进行跨企业之间的结算,相关成员企业之间会发生资金往来。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以上信息来源于广州市税务局官网

啥意思呢?老戴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某集团是经营超市的,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和番禺区设立了两个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分别经营位于两区的超市。该集团的超市举行购物积累积分,积分可抵现金的活动。会员顾客在超市购物1元,能积累1会员积分,每100积分,可作为5元抵现金。且会员顾客积累的积分,可以在广州市内不同的超市进行现金抵减。假设会员甲在A公司的超市购物100元,获得100会员积分,然后在B公司的超市购物时,选择使用该100积分抵减5元现金,此时,B公司销售商品的价款,就相应扣减了5元与会员甲进行结算。但是,由于该积分是甲在A公司购物时获得的,该5元的抵减额对应的成本,应由A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5元。根据上述《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的意见,此时,视为B公司为A公司提供了推广服务,B公司收到A公司的5元时,应向A公司开具5元的推广服务发票,B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A公司以取得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