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税务局等6部门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2025年4月9日
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青岛市围绕服务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决定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一件事”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深化“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通过跨部门流程再造、数据共享、集成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涉及的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税务发票、银行开户、四险一金等流程线上“一网集成办”,线下“一窗高效办”,延续保留原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核心要素,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转型升级意愿,助力青岛市经营主体结构更加优化。
二、工作任务
(一)关联事项集成办理。依托“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将“个转企”涉及的登记注册、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印章刻制、银行账户等多个审批服务系统打通,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数据共享。线上线下协同服务,线上打造“个转企”一件事服务专区,关联事项一网申请、统一受理、联动审批,线下设置工作专窗,一站式提供业务咨询、材料指导和集成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二)登记注册直接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营业执照申请直接变更登记,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三)清税信息预先核查。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业务需先通过“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向税务部门申请清税信息核验,存在未清缴税费的,系统提示引导申请人预先办理清税业务。待清税信息核验通过后,方能同步提交“个转企”变更申请。税务部门收到“个转企”变更信息后,按照纳税人需求办理发票等涉税事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四险一金个性服务。针对企业多元诉求,社保、医保、公积金登记靠前一步,提供个性化选择模式,“个转企”信息填报过程中,提供新开户、已开户同步变更或不同步办理三种路径自主选择。对选择新开户的,一站式采集四险一金开户信息,实时推送主管部门联动审批;对选择已开户同步变更的,系统自动抓取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所属行业、变更时间等数据,实现涉企信息变更服务“免申即享”。原则上应选择以上两种方式完成转型,对选择不同步办理的,须作出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再次申请办理四险一金开户业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印章刻制简化流程。营业执照变更后,登记机关实时将“个转企”变更信息推送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企业无需填写申请表单,仅需对更新后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即可自行申请购买刻制企业印章,原个体工商户电子印章自动更新为企业电子印章,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原个体工商户实体印章可以由登记机关代收缴后转交至公安部门,也可以由企业后续自行缴回至公安部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银行账户高效预约。打通营业执照登记系统与金融城域网数据通道,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实时推送给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负责统筹指导商业银行为转型后的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或信息变更预约。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继续沿用,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个转企”一件事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实施,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程,有效提升办事效率。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办理窗口等途径,广泛宣传“个转企”一件事联办服务,提升社会知晓度,推动个体工商户积极转型升级企业。
(三)持续优化服务。各责任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配套服务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原《“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工作方案》(青审服字〔2023〕80号)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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