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相信本期分享的这个点,也是实务中讨论的热点,甚至有同行认为,这是在扩大税务机关的权力。
我们先看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迟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这个条款大家是不是觉得很眼熟?对的,就是公司法里面“刺破公司面纱”的条款,在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反映。
有些大咖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税收债权也是债权,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在发现公司出资人存在上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可以要求出资人对公司的税收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说到这里,老戴也认为没毛病对吧,但后面那位视频中只露手不露脸的大咖,又补了一句,说这个条款,是为税务机关对注销企业进行检查提供法律依据的。
仅仅如此吗?如果仅仅如此的话,老戴不会认为这个条款有不妥的地方,也不会去官方渠道提意见了。我们看上述的这整个条文,其实是分成两部分的。
前半段,就是“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其实就相当于为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进行检查提供法律依据了。为什么呢?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逻辑啊。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对已注销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又怎么能发现其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的情形呢?对吧。好了,这前半段为检查注销纳税人提供法律依据以后,后半段,就是老戴认为不妥的地方,不妥在于,后半段直接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刺破公司面纱”,追缴出资人税款和滞纳金(由于老戴不赞同改名,而是建议提交全人常裁决或者释法的,所以坚持用滞纳金这个名称)。这后半段的授权,授予的权力太大了,一般的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实现“刺破公司面纱”的结果,虽然税务机关是税收债权人,并不一般,而且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但是,正因为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能够向纳税人收集证据并作出行政决定,才更应该受到监督吧,如果授予税务机关在取证后,可以直接自行“刺破公司面纱”向出资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那权力未免太大了,有可能会损害纳税人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老戴个人认为,这个条款,要进行修改,前半段为检查已注销纳税人提供法律依据没问题,可以保留。但后半段“情节严重的”以后,建议是修改成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出资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而不是直接授权税务机关向出资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毕竟,下一条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也是让税务机关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也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的嘛。无论“刺破公司面纱”还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其实都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民商事法律上的权利,老戴个人认为不适宜两者的规定有那么大的差异。
不知道税友们是什么样的看法。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