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3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管理,保障省注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协会费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收支平衡、保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三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留用和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坚持定档定额、比较孰低原则。
第五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省注协检查。
第九条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省注协可视情况对本级会费给予减免。
省注协本级会费减免政策由协会秘书处研究提出,提交省注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省注协统一交纳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当直接向省注协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
第十五条 省注协负责收取中注协会费和省注协本级会费。
第十六条 省注协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省注协应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
第十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上交中注协会费,留用部分作为省注协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九条 会费使用贯彻合法合规、严守财经纪律、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十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省注协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及有关各类专项工作会议;
(二)支持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宣传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规范;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检查;
(五)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六)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
(八)组织实施四川省考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十)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十一)组织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三)编印发送《四川注册会计师》等内部资料;
(十四)协会互联网官方网站等的建设、管理与营运;
(十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六)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往交流活动;
(十七)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捐赠等体现行业社会责任的活动等;
(十九)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注协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编制年度收支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将会费用于本办法第二十条和《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