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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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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15
2025-04-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4-0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清单管理、统一检查标准
  1.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省司法厅牵头组织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并加强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形成全省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于2025年4月底前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政府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2.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3.全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围绕重点行业编制跨部门“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将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
  4.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细化年度计划内容,明确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避免计划实施时集中扎堆检查。入企检查前,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检查计划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不予备案。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5.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严控临时性检查,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系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工作的统筹,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6.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要在明确本部门、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7.持续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
  8.加快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一张网”。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立由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依托“山东通”加快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全方位、全流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直接使用省级平台,确需使用已建平台的,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汇聚共享,避免行政执法人员重复录入。要将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作为“鲁执法”平台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中“一企一档”“企业码”、电子证照库等数据资源作用,依托“山东通”“爱山东”等应用程序,加快建成全省涉企行政执法“一张网”,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流程、数字化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9.健全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布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依托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开展入企检查前,对检查计划按时间进行“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严格扫码入企后,检查信息“云录入”;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0.严格落实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由企业负责人员扫码核验身份。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1.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2.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置。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于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次数
  13.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尽量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4.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改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并开展差异化监管。对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5.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6.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地各单位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7.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18.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96178省长热线的协作机制,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中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依法开展监督。(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19.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20.加强对督导调查的统筹协调。全口径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加强统筹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避免扎堆、重复和目的不明的无效督导,让企业少陪同、不陪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工作保障。要压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省司法厅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细则,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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