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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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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15
2025-04-15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锡科规〔202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9-13  
 

 

各市(县)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支撑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9 月 13 日

附件

无锡市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支撑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创业载体是指以构建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为主线,以推进“科产城人”深度融合为理念,以推动 “双创”升级为核心,以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探索新模式、形成新业态为目标,以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态类型多样化、管理运营市场化、产业领域特色化、资源配置国际化为鲜明导向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创综合体、异地孵化器等载体形态。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创业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创业载体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全市科技创业载体的认定、绩效评价、统计监测、辅导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是指本市范围内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 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6 个月以上。
  2. 孵化场地。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

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提供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共享办公设施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1. 服务团队。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

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1. 在孵企业。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8 家,入驻

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1. 融资服务。自主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投融资路演、投融资对接、科技信贷等金融服务。
  2. 资源对接。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国际合作、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组织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 场次。

第六条 鼓励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占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 50%以上,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5 家,具有集聚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式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本市 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6 个月以上。
  2. 孵化场地。场地集中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2/3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1. 服务团队。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具备创业服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服务经验或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聘任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
  1. 融资服务。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已有融资服务案例 1 项以上。
  2. 创新能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3. 孵化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 1家。

第十条 鼓励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 孵化服务,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8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本市范围内以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围绕区域内某一主导产业,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5 名,有鲜明 的加速器形态,已制定运行管理规范细则。
  2. 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 2/3 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3. 在孵企业。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不低于 60%,企业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 载体对接。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对接机制,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20%。
  5. 专业平台。建有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投融资对接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 科创综合体

第十五条 科创综合体是指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人才汇聚为重点,通过搭建完善的创业孵化链条和服务体系,推动城市与产业实现同步更新、协同发展,实现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和社区功能有机融合的创新创业空间平台。

第十六条 申请科创综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运营机制,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
  2. 孵化场地。按照集约用地和城市更新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存量空间及新建的科技新城等资源进行规划布局,四至范围清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3 万平方米。
  3. 产业特色。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主攻最有条件、最具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占比 60%以上,成为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策源地。
  4. 创新资源。以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加强实验室、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布局建设,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
  5. 创业生态。覆盖范围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市级以上科技创业载体总数不低于 5 家,建有高品质的人才公寓、商业服务、文化休闲等配套设施,促进“科产城人”融合发展。

第六章 异地孵化器

第十七条 异地孵化器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外设立或合作共建的科技创业载体,以“优质科创项目异地孵化、优秀科技人才柔性引进”为目标,是实现驻地招才引智、协同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的综合性科创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申请异地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建设主体。应由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投机构等独立投资或与外地单位合作设立。
  2. 孵化条件。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孵化场地,配备专业化的异地孵化管理服务队伍,具有完善的异地孵化管理制度及运营机制,实际注册运营满 1 年。
  3. 孵化项目。引进的项目团队(企业)应符合无锡市重点发展的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方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层次的创新人才、良好的发展前景。
  4. 孵化成效。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成功推动孵化项目(企业)在本市注册落户、产业化落地或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对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科技企业服务成效较好的异地孵化器,经确认后纳入市级科技创业载体管理。

第七章 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创业载体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市级科技创业载体。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创业载体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以上科技创业载体(含大学科技园)自动纳入市级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

绩效评价。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级科技创业载体,取消其市级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科技创业载体,直接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技创业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科技创业载体评审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创业载体“专业化”发展,瞄准高端产业,推动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建设多种形态的专业化科技创业载体,加快先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创业载体“市场化”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创业载体打造特色化服务模式,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技术服务、专业培训”等方式拓展盈利渠道,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增强自我造血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科技创业载体“品牌化”发展,引导各类科技创业载体依据区域资源禀赋和自身技术、资本、管理、营销网络等优势,形成自身的孵化特色和核心竞争力,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运营模式,逐步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实现孵化品牌的输出和拓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创业载体“国际化”发展,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探索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地设立海外创新中心、跨境研发中心和海外孵化器等离岸创新孵化平台,着力引进海外原创技术和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对纳入市级管理的科技创业载体给予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科技创业载体,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所在地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实施。原《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锡科事〔2018〕81 号)、《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锡科事〔2018〕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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