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雇佣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后,如何进行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处理?
解答:
一、政策依据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这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核心依据,明确了适用条件、退税限额计算规则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该公告细化了政策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备案要求,包括材料提交、退税申请程序等。
二、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件,适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安置残疾人比例≥25%且人数≥10人(盲人按摩机构≥5人);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通过银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工资;
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三、会计分录
如果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也可以按以下分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退税金额)
四、其他关联政策
1、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100%加计扣除。
2、残保金减免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的企业可减半缴纳残保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