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衡税稽罚﹝2024﹞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衡水*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继续向下游开具,应认定为无货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7份,虚开金额97974794.86元,虚开税额16655715.5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0 号修订) 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研判后,做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故该案应由税务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如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可移交我局。”的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类型 无货虚开
处罚结果 你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英诚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明贸易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继续向下游开具,应认定为无货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7份,虚开金额97974794.86元,虚开税额16655715.5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0 号修订) 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研判后,做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故该案应由税务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如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可移交我局。”的处理决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43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开具的进、销发票,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定性虚开,虚开金额97974794.86元,虚开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对你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计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