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电商平台开的“信息技术服务”发票,究竟能不能用?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抖音、淘宝、美团等平台上开网店、挂商品或卖门票,这些平台按收入的几个点扣完后再跟公司进行结算,平台给我们开的是“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请问我们拿着这个发票能正常税前扣除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关键在于贵公司有没有提供信息交于平台进行处理。如果平台对贵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的,那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如果平台仅对自己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帮助贵公司促销的,那是一种经纪代理的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