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困难欠税的究竟会否纳入失信名单?
答: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欠缴税款不会立即纳入失信名单,除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知识拓展:
税务机关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将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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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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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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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令第54号_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