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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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股东发年货需要视同销售吗?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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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股东发年货需要视同销售吗?
买年货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吗?假设股东为自然人,并且年货与分配给职员的总价值一样?
解答:
根据股东的身份,可能需要视同销售,也可能不需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该经济业务中,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1.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股东同时也具有员工的身份,企业向员工发放外购年货,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27条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销售”情形中,也不包括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
2.需要视同销售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销售”情形中,包括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的。
因此,如果股东不具有员工身份,只是股东身份的,无论是按照“分配给股东”,还是“无偿赠送”给个人,都应该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无论股东是否具有员工身份,企业将外购的年货发给股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资产(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
三、个人所得税
股东同时具有员工身份的,取得实物(年货),需要并入当月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按规定全员全额申报。
股东不具有员工身份的,取得实物(年货),需要按照20%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视同股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是按照无偿赠送的,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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