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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11人被抓获
发布时间:2024-09-13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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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日,中国税网发布了一则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的案例。该涉案公司利用某网络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全国多省市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达4.29亿余元,团伙中11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在实践中“利用”灵活用工平台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犯罪分子注册大量空壳企业后,通过伪造业务、人员等信息虚构用工事实,利用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开出大量劳务费进项,再通过空壳企业向外虚开发票,实现业务模式自洽。另一种模式是,此处所说“灵活用工平台”就是犯罪分子注册成立的对外虚开的工具,犯罪分子利用平台控制的企业对外暴力虚开。

第一种模式中,犯罪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进虚出认定为虚开发票没有争议,但灵活用工平台是否需要为平台用户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呢?此时需要考察灵活用工平台的主观状态,如果有证据表明灵活用工平台和犯罪分子有虚开的共同犯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则可能认定灵活用工平台为虚开犯罪的共犯。但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证据都无法达到可证明直接犯意的证明标准,部分税务机关则认为,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代开票的一方,对发票关联的业务应有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如果客户上传的业务资料“一眼假”,灵活用工平台属于审核不尽责,甚至有明知虚开而放任的间接故意,此时,灵活用工平台也面临虚开的风险。

包括灵活用工平台在内的平台企业作为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兴服务组织,发挥着连接供需的中介作用,也面临着开票和业务分离而难以监管业务真实性的问题。广大平台企业在经营中要严守经营红线,不参与虚开业务,发现可疑业务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叫停开票、终止与高风险客户的合作等。另外,要做好业务审核和证据留存工作,面对税务稽查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尽到审核义务。

第二种模式中,“灵活用工平台”本身就是虚开犯罪的直接实行犯,为下游企业提供进项,赚取点费牟利,此时对所谓“灵活用工平台”以虚开进行打击并无争议。这种模式下,犯罪分子会将企业注册成立在税收洼地,通过税收返还政策维持模式运转。但8月1日生效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严肃打击了税收洼地政策,该模式目前已经难以为继。

此外,本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涉案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时发现了可疑线索,从而顺藤摸瓜引发的。随着数电票的全面推广,实践中“发现一起,牵出一片”的案件爆发现象不断增多,虚开风险会沿着发票流进行传导,广大纳税人在开展业务前做好事前背调,经营时要随时关注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态,有异常情况及时换开补开发票,以免受到牵连,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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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11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指导下,成功侦破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通过抽丝剥茧、向上溯源,打掉一个专门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名,涉案金额达4.29亿余元。

近年来,重庆市合川公安局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坚持围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护航全区经济发展。今年年初,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该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往来异常。为查清犯罪事实,民警克服案件范围广、涉案公司多、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的困难,逐步查清了涉案公司、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方式。

经查,A公司利用某网络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全国多省市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巨大。为打掉这一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民警通过日夜奋战,辗转湖南、四川、广东等地,对涉案人员、涉案公司仔细甄别,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和涉案公司情况。

2024年3月,重庆、湖南、河北、四川等地公安机关统一收网,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自2021年以来,A公司利用该平台大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1300份,涉及全国各地受票企业近30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案外延伸】

所谓“灵活用工平台”,是指随着新业态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这类平台通过连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实现任务分包、在线协作、项目管理和支付报酬等功能。旨在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自由职业者的职业满意度。

由于这类平台有着比传统用工计酬模式更多的灵活性,在给职业用工需求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利用这类平台逃避税收监督管理实施涉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全国各地的受票企业,从中赚取开票费用,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提醒相关从业人员: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企业经营的义务。企业经营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在无具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2.保管好本人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切匆出借、出卖身份信息,如被不法分子利用注册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发票等犯罪活动,出借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3.一旦发现虚开发票线索,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编辑:李星红

来源:中国税网 重庆网警 经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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