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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之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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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5036.htm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八、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8.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
8.1.1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8.1.2审核材料
8.1.2.1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8.1.2.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8.1.2.3前期费用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8.1.2.4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8.1.3审核原则
8.1.3.1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不含境内银行,下同)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1.3.2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8.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8.2.1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7.《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8.2.2审核材料
8.2.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8.2.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8.2.2.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8.2.3审核原则
8.2.3.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内机构(不含境内银行,下同)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在为境外投资标的企业做主体信息登记时,应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中的企业。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分公司除外)。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除开办费之外的大额资金需提供境内机构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及合同等证明文件。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境内机构到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以片名作为境外项目的名称。
(6)境内机构对境外上市企业的股票投资,如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
(7)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8.2.3.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企业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3)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4)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项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5)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需追加投资的,参照本项指引办理,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6)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8.2.3.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3)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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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0.“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1.“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2.“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4.“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5.“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8.“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 18 位代码。
20.“注册日期”指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1.“法定代表人”指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2.“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23.“主要经营范围”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4.“注册地址”根据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25.“注册资本”根据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26.“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27.“企业性质”根据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28.“企业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29.“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0.“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1.“实际控制人名称”一--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32.“所占注册资本”指股东所占资本的登记金额。
33.“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指股东为取得注册资本拟实际支付的对价。
34.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可转债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取得的境内资产所有权并运营该资产:“其他”指保证金账户结汇资金出资以及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35.“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37.“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38.“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或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39.“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40.“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41.“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42.“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3.“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44.“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是指企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清算注销公告,且公告期满,但尚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情况。
4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是指企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已完成企业登记注销,并取得《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情况。
4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48.“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49.“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未到位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境外汇入”变更为“实物”出资。
50.“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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