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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部监事发工资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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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部监事发工资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我公司要给监事发工资,每月需要个人开具劳务费发票,一年开一次发票报销一次可以吗?

解答:

依照规定,个人在公司只是担任董事、监事的,领取的报酬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监事、董事,跟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跟“临时工”类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如果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视作“雇佣季节工、临时工”的话,支付的报酬,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大家都知道,“工资薪金支出”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但是,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二者就出现了不一致,实务中就很容易产生税企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很多企业都是主动索要了劳务费发票。

企业如果是每月实际支付劳务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实际支付了劳务费,都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所得税规定看,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收到发票,都是不会影响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支付了劳务费,但是还未取得发票,是可以按规定补充取得的。

不过现在的金税四期,监控很严格,当个人代开了发票,系统会提示企业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如果先扣缴并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才补充开具发票,税务系统可能会预警企业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到时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局写情况说明。

因此,建议先开票后实际发放,避免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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