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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企业账目混乱就定偷税很难?核定征收就不能加收滞纳金?究竟有没有接触过哪怕一丁点实务的啊?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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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砖家”又出新的雷人观点了,这次,他认为企业账目混乱就很难定偷税,如果税务稽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则不能加收滞纳金。老戴觉得那位“砖家”真的是完全没有税务实务经验的,哪怕是一丁点都没有,观点基本是个人脑补出来的。因此,老戴不得不再一次要向大家分享和介绍正确的税务稽查实务知识。
其他先别说,我们先看看“砖家”的原文。
读后感:
1.网络销售的,利润非常薄,且无序竞争,很多赚的都是偷税的钱。
2.平台把资金流记录得非常清楚,但是,有资金流是否纳税,还要结合发货时间、是否有刷单等证据链判断。除非自己签字画押承认了是收入。
3.很多公司根本就不做账,或者账目混乱,定偷税很难,因为无账可查、也查不清楚,证明不足。当然也不能按照偷税处罚企业,这个案例就是如此
4.《征管法》有一个征税的兜底条款,那就是核定。但是,核定不能加收滞纳金(没有账,滞纳金从何算起,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然后,贴出了一个税务文书的违法事实描述片段,大致如下:
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一是通过实地突击调查,发现你公司收款方式有公司对公账号、美团、微信二维码三种类型。并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收款账号的交易流水记录。
二是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号及柴某某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比对发现与你公司提供的流水信息一致。你公司2022年公账收款3000.00元、美团账号收入1,563,012.29元、微信二维码收入546,963.09元,共计2,112,975.38元,以上微信二维码收入中已减去收取并微信退还的住房押金。
三是要你公司提供财务账簿资料,但检查期间一直未提供,对此,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公司表示无法整改,同时表示由于公司成立之初,财务制度不够完善,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未能及时获取,因此当时未做账,纳税申报时成本也是预估的,特此申请将202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予以罚款。
“砖家”的观点很清晰,有资金流水不等于收入,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这关观点没毛病,实务中确实不能只凭资金流水就认定属于企业的收入,尤其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更需要配合其他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才能认定为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然后,同样的配合,同样的套路,在开头说了一句众所周知的真理后,就开始放飞自我了,脑补税法了。
“砖家”认为“很多公司根本就不做账,或者账目混乱,定偷税很难,因为无账可查、也查不清楚,证明不足”,老戴简单总结一下逻辑,就是无账可查,导致证据不足,因此不能定偷税。其实看过老戴上一篇的分析“砖家”观点的文章就知道,“砖家”得出这个观点的逻辑其实还是以为税务稽查就是“就账查账”,而且只有账才是证据,其他任何账外资料都不是证据。首先他这个观点,就跟自己前面所说的“2.”自相矛盾了,如果无账可查就无法查清,那么根本就不需要发货资料啥的啊,只要企业坚决不做账,税务机关就拿不下他们了,还需要搞那么多隐瞒收入等账外经营手段吗?其次,无账可查,就真的无法取得完整的偷税证据链吗?我们先看看征管法对偷税的定义。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要认定偷税,首先企业得有税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导致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对吧。好了,那么税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四类,前两类,确实需要企业有账才行,必须如果连账都不做,何来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又何来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但是,后两种行为,需要有账吗?不需要吧。
以“砖家”文章中所列的那个税务文书的查处对象来说,文书很明确指出被查对象是公司对吧。而且这个公司明显是一个有电商业务的企业。那么大家都知道,现在设立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就会将信息推送到税务机关,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到而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发票用于经营。那么完成税务报到后,税务机关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税种认定,然后确定各税种的定期申报期限。案例中的企业,老戴推断也完成了相关的手续的。所以,他们得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吧。
然后,稽查局通过总局资金平台获得公司收款账号及其资金流水的信息,再比对电商平台的订单情况,就可以确定账号中的资金流水究竟哪部分属于公司经营收入,哪部分属于与收入无关的资金往来。再确定了经营收入金额后,再与金税三期中该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就能确认其是否有足额申报纳税。如果发现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并没有足额申报应税收入,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该公司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了,如果经核查,上述少申报的应税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是偷税?这整个过程以及采集的相关证据资料,需要有账可查吗?只要有足够的、与所认定事实相关联的其他证据材料,就算企业的相关人员没有如“砖家”所说的自己签字画押承认了,就算无账可查,也完全不妨碍认定企业的偷税行为。
然后,“砖家”又说“核定不能加收滞纳金(没有账,滞纳金从何算起,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老戴真的无语,谁说没有账就不能确定滞纳金从何算起的啊?只要能确定企业所少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能确定滞纳金从何算起。是“砖家”自己没这个能力或者没见过真实税务稽查的“世面”所以无法确定而已吧。
再以案例中的公司为例,我们看到税务机关确定了公司有通过美团收款对吧,所以,该公司有可能是一家经营餐饮的公司。我们为了分析讨论简便,假定该公司只做外卖食品的销售,不做堂食。这样,该公司其实就是一家通过美团等网上平台销售熟食品的企业吧,也就是说该公司是一家销售货物的公司。
我们也看到,案例的税务文书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对吧。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如何该公司确定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对吧。我们看看有关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我们可以根据电商平台的销售规则,来确认该公司的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一般来说,在电商平台上,买家下了订单,该公司确认承接订单时,就视为双方已经签订销售合同;在骑手将商品送达买家手上,买家确认收货后,该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家,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公司保留了该商品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实施有效控制,否则一般视为该公司没有保留上述权利;此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平台订单上有明确的收入金额;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该公司的成本也能够可靠地核算。可能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这一点,有税友会产生疑问,不是因为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者无账可查才要核定征收吗?这样成本就不能够可靠核算啊。其实,无账可查不代表无法确认销售成本,案例中之所以税务机关最终同意适用核定征收,就是考虑到该公司经营中确实有发生相关成本费用,而且成本费用也能够查实(一般在实务中,如果成本费用不能查实,仅仅只因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很难让检查人员同意适用核定征收的),如果按照应税收入的金额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则实属不合理,但是,由于该公司也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所以直接按照其提供的成本核算数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缺乏税法的依据,因此,最终同意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税务机关只要通过电商平台的订单信息以及对应的收款、退款证明,就能确定该公司少报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从而确定少缴税款的税款所属期,最终确定滞纳金计算的起算日。
这些情况,其实只要接触过税务实务,都不用非要接触税务稽查实务的人,都能清楚。只有完全没有税务实务经验的“砖家”,才会认为核定征收因为无账可查,所以是无法确定滞纳金起算日,从而不能加收滞纳金的。
老戴还是那句话吧,涉税服务市场上的各类“砖家”、“老师”都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税友们在选择服务时,真的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一些说话浮夸、表面上很懂实务但实质上完全没有实务经验的“砖家”给迷惑了。当然了,老戴如果发现有这样的雷人“砖家”的雷人观点,也是会及时对这类观点进行分析分享,以免税友们成为这类所谓“接地气砖家”的受害者,最终接了地府的。
哦对了,顺便提一下,“砖家”的文章,叫做《案例|被查时,是否选择摆烂+躺平,自己看这个案例》,哪位“砖家”老戴就不说了,大家自己去搜索一下,拜读大作吧。老戴个人认为,相比起选了这类“砖家”帮忙做稽查应对,或许摆烂+躺平,得到的结果反而更好。
大家与其看“砖家”的这种搞笑文章和报那些搞笑的培训班来学习税收知识,倒不如阅读一下真正的大咖的著作,有需要的税友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购买。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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