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20240831 每日一税】探秘: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含实务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每日一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探秘: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含实务案例)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8月30日,有同学咨询: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居民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应按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能,但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居民企业需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个人股东需是外籍股东。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实务案例

2022年4月21日,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博,代码:301260.SZ)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

2005 年 2 月,陈淑君和陈寅将持有的格力博有限 100%股权以 6.04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寅姐姐 CHEN NINGYUN,CHEN NINGYUN 同时向格力博有限增资 53.954 万美元,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12 年 11 月,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籍个人股东 CHEN NINGYUN 在此次转增股本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摘自冉军讲税《IPO涉税|格力博: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外籍个人股东免缴个人所得税》(已链接,点击可阅读)

总结: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籍个人股东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