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含实务案例)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8月30日,有同学咨询: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居民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应按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能,但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居民企业需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个人股东需是外籍股东。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实务案例
2022年4月21日,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博,代码:301260.SZ)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
2005 年 2 月,陈淑君和陈寅将持有的格力博有限 100%股权以 6.04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寅姐姐 CHEN NINGYUN,CHEN NINGYUN 同时向格力博有限增资 53.954 万美元,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12 年 11 月,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籍个人股东 CHEN NINGYUN 在此次转增股本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摘自冉军讲税《IPO涉税|格力博: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外籍个人股东免缴个人所得税》(已链接,点击可阅读)
总结: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籍个人股东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