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综试区内某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业务未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明哥说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西安泽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2021年度与阿里巴巴(中国)国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网络店铺向国外客户销售货物通过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邮寄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支付的外汇,由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兑换后,转给了王发奇(法定代表人)及王春莲(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通过你单位财务资料检查,你单位上述出口业务均未做账务处理,上述账户2019~2021年度收取的货款33,342,023.43元(2019年度3,893,463.76元、2020年度19,237,446.75元、2021年度10,211,112.92元)未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你单位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5,103.99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255.20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86,788.49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9,339.42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6,340.23元,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4,408.51元。你单位2019~2021年度收取的出口货款33,342,023.43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之规定,此次检查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1,946.73元。
处罚内容 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501.57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19~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48,232.71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9~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3,003.1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税二稽罚〔2024〕14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15015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100013353817A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0000160006543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