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借款超过1年未归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我们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个人。现在税务局稽查发现合伙人张某在2022年10月向合伙企业借支了10万元,超过1年时间未归还。现在税务人员要求我们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实际情况是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本来合伙企业有盈利但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因张某继续用钱,几位合伙人商议张某先借支10万元,以后从利润分配中扣除。
税务人员的要求,对吗?为什么?
解答:
税务人员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是无法律依据的。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在缴纳“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再分配时,就不再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相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借款超过1年不归还,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规定仅限于公司制企业,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税务人员的要求,属于错误地理解了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