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案件警示】事关资金查控平台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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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纳税人或老板问的最多的是:“现在税务真的那么厉害可以查我的银行流水吗?”如果是案件,查是可以实现的,只是说,并没有普遍性,也不是人人都能查!之前小编接触的案例,查银行流水的情形更多在于查虚开发票的案件,因为需要对回流进行锁定才好定性,在涉虚刑事案件中,这更是核心证据,否则就难定刑。但对于私户收款不计税、不纳税,进行私账查询,还真是少见,不过有的人说了:“你看,这个罚的金额也太低了,费这么大力气,有必要吗?”现在老板似乎学了一招:不提供账,账不全,让税务局核定,如此还真可能得利!但小编提示,要小心刑法上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甚至有人还在培训中宣传“烧账”应对之招,一时爽,不一定一世爽,建议老板们还是要注意分寸。当下,中小企业二套账、多套账,会计、亲戚、员工的卡收款不入账、不计缴税款,偷逃税款一点也不“脸红”,强化税收征管,真要绑上资金查控平台,恐怕就真没招了。有的老板说:“这是侵犯我们的隐私,我们要起诉!”估计这事,说说可以,无非现在税务机关在签字授权程序上进行完备、扩大检查率,有了样本效应,估计就现原形了。

有的老板可能担心了,之前的情形会查多远?如果是偷税,则是无限期追缴,一辈子可以追缴,甚至向继承家产的子女追缴!私户收款的故事,有的家还真不是一点二点钱的问题,而是上多少亿的流水,可能现在还要继续中......

过去,现在与将来,信息技术的应用,无疑是一个全新的开始!


案例一:

经检查人员一是通过实地突击调查,发现你公司收款方式有公司对公账号、美团、微信二维码三种类型。并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收款账号的交易流水记录。二是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号及柴**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比对发现与你公司提供的流水信息一致。你公司2022年公账收款3000.00元、美团账号收入1,563,012.29元、微信二维码收入546,963.09元,共计2,112,975.38元,以上微信二维码收入中已减去收取并微信退还的住房押金。三是要你公司提供财务账簿资料,但检查期间一直未提供,对此,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公司表示无法整改,同时表示由于公司成立之初,财务制度不够完善,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未能及时获取,因此当时未做账,纳税申报时成本也是预估的,特此申请将202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案例二:

通过对你公司对公账号2020-2021年度流水、华夏银行向新疆*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下简称平台)资金往来打款记录、资金查控平台对公司风险推送疑点人等资金往来明细的查询,暂未发现资金回流事实。

案例三:

检查组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所调取的华*实业及法定代表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未发现二者向上游金*晨支付货款记录,因此针对上述业务未发现资金流相关信息。

案例四:

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将柴油款汇至中海*盛公司账户4700000.00元,分别于当日转入中海*盛法定代表人顾某兰的个人账户后,再转入叶某全、高某等个人卡,2019年2月1日法人顾某兰个人账户(尾号3665)转入蒋某个人卡(尾号1811)1900000.00元,蒋某为陈某高前妻。检查认为你单位购入柴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票货不一致的情况,不得抵扣于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已经抵扣的增值税税额648281.46元。你单位取得泰兴市和*建筑材料销售部(以下简称“泰兴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购买碎石为工程所用。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12月12日汇款至泰兴和*对公账户,在扣除30582.52元后,转入蒋某个人卡(尾号1811)950000.00元,形成资金回流。经与销售方泰兴和*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得知泰兴和*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无法与其联系核实业务情况。

案例五:

检查组根据举报线索,对你公司活期账户流水单、举报人提供的流水单中交易数据统计,以及通过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你公司开户银行资金流等情况分析比对。

案例六:

根据委托协查方税务机关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以及检查人员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的资金流水明细,你单位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通过对公账户(农行尾号0920)支付运费给润*运业对公账户(长江银行尾号8242)累计1799171.93元。随后润*运业于收款同日通过顾某华个人账户(长江银行尾号2533)转入杜某明个人账户(建行尾号6068)累计1799166.00元,后杜某明再次转账汇入丁某波个人账户(工行尾号2128)累计1657329.44元(扣除了约7%的手续费)。最终通过丁某波个人账户汇至王某钧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某个人银行卡共计1114694.37元,形成资金回流。

案例七:

检查组于2023年11月9日从金三系统资金查控平台调取该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万*名义在所有银行开户的流水账发现,2021年度经营收入有3,3045,214.26元,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分清上述收入是属于哪家公司的。

案例八:

5.移交证据卷材料中斗门公安分局通过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查询银行交易流水

案例九:

检查人员通过自治区资金查控平台查询上海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手交易明细显示:你单位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向上海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82,000.00元并备注“广告服务费”、“营销策划服务费”等;2020年7月向上海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7,000.00元并备注“广告服务费”、“营销策划服务费”上述资金进入上海公司账户后,均转账至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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