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78,636.2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7-2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伍*(股东)在公司列支大量个人消费支出,具体明细如下:
2019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215998.00元购买预售卡,企业所得税已作纳税调增,但你单位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45350.00元购买预售卡、服装,企业所得税已作纳税调增,但你单位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124000.00元购买预售卡,已作纳税调增40430.15元,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3569.85元,同时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265544.00元购买服装等,企业所得税已作纳税调增,但你单位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30009.00元购买预售卡等,已作纳税调增3928.90元,少计2021度应纳税所得额26080.10元,同时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固定资产'科目列支的苹果手机10149.00元、净水器7599.00元、家具20992.00元系用于个人或个人住宅,上述固定资产在2021年计提折旧1269.07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69.07元,同时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至4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19518.00元购买服装、鞋,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2000.00元购买天猫卡,未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9040.70元的50%的罚款,计4520.35元;
2.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8231.80元的50%的罚款,计74115.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企业所得税和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