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推出的优惠方案层出不穷,如积分抵现金、购物券、购物津贴、满减优惠券等。
以当前电商交易中常见的“满300减30”优惠券为例,消费者在平台某店铺上购买市价300元的商品,消费者使用优惠券后支付270元即可购买该商品,30元优惠补贴由平台向商家(电商企业)支付。
地方税务局 |
2019年12366问答口径 |
安徽 |
商家给电商平台开具发票时,先将总金额300元按照销售货物开具正数发票,消费者实际支付的270元开具销售货物的负数发票,最终合计栏次体现的是电商平台承担的金额和税额共30元。 |
宁波 |
如商家与平台签订了现代服务的合同,同时平台也提供了对应的服务,可以按业务实质进行处理; 如果属于货物销售,在总局未作规定前,商家按货物销售开具,品名按某某货物的补足款。 |
江西 |
平台企业给予入住平台的商家给予补贴,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折扣,由平台向商家支付一定补偿费用。商家收到平台支付的款项后,应当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向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 |
福建 |
鉴于入住平台的商户并未为电商平台提供货物、劳务或者服务,所以不应开具发票给电商平台。 |
我们再来看一则2024年的税务稽查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聊城税稽二 罚〔2024〕4 号
纳税人名称:山东QLWL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
该电商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平台补贴收入,应该是按照销售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被税局认定为属于适用错误税率纳税,少缴增值税。
相关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仍有争议。我们认为:
消费者使用平台优惠券、积分抵扣货款,商家可以按折扣后金额270元确认货物销售收入,按13%缴纳增值税;
平台向商家提供30元的补贴,实际为商家配合平台进行推广活动取得的报酬,属于商家向平台提供推广服务,商家应向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按6%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