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很多财务朋友认为这个销售款项凭据就是施工企业验工计价单据,这是不正确的。财税2016年36号文第45条已明确指出,销售服务(含建筑服务)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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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依据上述政策,分为开工前和开工后2个时段分析。
1.开工前
仅考虑开票,如果开3%或9%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则以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开工后
如果合同约定了的付款日期,按照(收取款项、开具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时间。
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按照(收取款项、开具发票、工程完工)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某工程项目书面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按月计量施工企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且自计量完成之后的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乙施工企业于2024年8月10日收到7月所属期的计量单据,单据显示施工企业已完工程量为2000万元,8月20日,乙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1600万元,同日开具发票1600万元。则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于2024年8月20日,金额为1600万元(因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先收到工程款了)。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只是看结算单(工程量计价单),判断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是否开了带税率的发票、是否收到了相应的进度款、是否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项目是否完工了。这四条哪一条先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间就以哪一条为准。
建筑企业取得工程量计价单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还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审批周期、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判断,就单纯取得工程量计价单而言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