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前言——
税务机关对公司与股东个人、亲属、高管之间的往来款比较关注,往来款长期大额挂账会涉及较高的税务风险。
看看下面这个例子吧~
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现阳江市JY实业发展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情况一
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无偿为股东CJY及股东亲属支付房产的银行按揭,同时在“其他应收款”反映。
情况二
股东CJY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向公司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情况二涉及金额共8413.89万元。
情况三
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向个人共支付借款利息1213.16万元,账务上在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反映,未代扣代缴借款人个人所得税。
01
对于第一种情况,股东及家属向公司借款支付按揭视同股东分红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号规定了,下面两种情况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房产等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
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1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02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
所以,该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为股东、股东亲属10人支付商铺等房产的银行按揭,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20%个人所得税。
02
对于第二种情况,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视同股东分红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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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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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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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是税务机关无法辨识,股东借款是实际借款或是假借款真分红,防止股东以借款名义从公司分红逃避缴纳个税。
所以,股东CJY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向公司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
以上两项个人所得8413.89万元,应该代扣代缴“视同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共1682.78万元。
03
对于第三种情况,支付个人借款利息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向个人共支付借款利息1213.16万元,账务上在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反映,未代扣代缴借款人的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借款人个人所得税共242.63万元。
处理结果
01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违法行为。
02
在检查中该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最终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该公司发现的个税问题。
按照新实施的《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违法行为,给予较轻档次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5.41万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1155.24万元。
(来源:阳税一稽罚〔2024〕1号)
小编提醒
如果股东向公司大额借款,最好在年度终了前归还,次年再借出,降低被税局认定为分红缴纳个税的风险。
如果股东的借款是为了支付公司的生产经营费用,注意要让老板及时取得发票,保留好合同协议、发票、审批单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