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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2024-08-2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8-08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调整:

  将原城市1等由30元/平方米调整为24元/平方米;原建制镇和工矿区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2.4元/平方米;原城市2等、3等、4等、县级城市、县城税额标准维持不变;新设城市5等,税额标准为7.5元/平方米,土地范围为辽中区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区域;原城市5等调整为城市6等,税额标准维持不变。

  新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已经由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统一调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核对无误后可直接按新标准进行申报。新标准执行后已经按照旧标准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 屋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调整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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