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取得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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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应索取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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