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切记!取得这两种利息收入,要按不同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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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是否包括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保本理财、非保本理财)、贷款利息、各种债券的利息?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利息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红利,投资者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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