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同时构成B国税收居民的,应根据中国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加比原则”,确定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同时构成B国税收居民的,应根据中国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加比原则”,确定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