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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要点,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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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了解一下

 

时间:2024-08-06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方式】

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应行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

 

评论

以前的官方材料将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税务处理称作递延纳税,上面这个解读材料改称分期纳税,二字之差,代表着理论认识实现一个飞跃。

企业若以外币出资,假设外向计税基础100,公允价值120,企业出资税务处理能适用财税〔2014〕116号?显然不能,因为外币不是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文件把非货币性资产改作财产,就更严密了。人民币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恒等,以人民币出资,不涉及财产潜在收益或损失变现问题,但以外汇出资,还是会涉及财产潜在收益或损失变现问题,外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不是恒等的。

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是会计术语,所得税一般不用,所得税学术术语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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