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车船税
7月1日起,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 享受优惠,须满足更高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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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实施。10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对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简单来讲,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车型,需要满足更高的技术要求。

符合条件自动转入新《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明确,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明确,符合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10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10号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目录》。新《目录》公告后,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假设2024年10月,张先生购入一辆大众帕萨特Pro,排量为1498ml,整车整备质量为1580kg,综合燃料消耗量为5.93L/100km,该车型已列入第六十二批《目录》,且符合10号公告技术要求(即节能乘用车整车整备质量>1415kg,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为6.18L/100km),该车型可自动转入新《目录》。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排量1.0L以上至1.6L(含1.6L)的乘用车,每年需要缴纳300元—540元不等的车船税。假设张先生所在地执行最低年基准税额标准。鉴于张先生购买的车辆符合10号公告要求,张先生可以享受车船税减半优惠。张先生购置车辆当年可享受车船税优惠300×3÷12×50%=37.5(元),以后每年可享受车船税优惠300×50%=150(元)。

三方面技术要求被调整

整体来说,10号公告主要调整了节能乘用车、节能商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调整了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等技术指标。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调整。财税〔2018〕74号文件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测试工况,采用NEDC工况(新欧洲驾驶工况),测试标准与真实使用环境的差异较大,参考价值较低。相比之下,WLTC工况(世界轻型汽车测试循环工况)在测试阶段考虑了更多的启停、更频繁的加速与减速等因素,更接近真实开车数据。10号公告将节能乘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调整为基于WLTC型式认证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标准。

笔者提醒,工况的改变将影响车辆综合燃料消耗量,新技术要求按乘用车整车整备质量(CM,kg)、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目标值(Y)的不同,区分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两类车型,设定不同的燃料消耗量标准:CM≤750,分别为4.45L/100km和4.82L/100km;750<CM≤1415,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Y≤0.0026×(CM-1415)+6.18,Y≤0.0026×(CM-1415)+6.55;CM>1415,分别为6.18L/100km和6.55L/100km。

——节能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调整。节能商用车包括节能轻型商用车和节能重型商用车两类。10号公告明确,节能轻型商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再采取财税〔2018〕74号文件按年份设定限值标准,而是按商用车整车整备质量的不同,区分汽油、柴油两种燃料设定统一限值标准,其具体标准与财税〔2018〕74号文件所规定的2020年度限值标准相同。

10号公告对节能重型商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涉及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城市客车。10号公告附件3公布了2024年、2025年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标准,其中2024年限值基于C-WTVC工况(中国重型商用车瞬态工况),与原标准相同;2025年限值基于更高标准的CHTC工况(中国重型商用车测试工况)。

——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等技术指标调整。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和未来发展等情况,10号公告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现有技术指标要求。以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为例,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由“不高于0.24Wh/km·kg”调低为“不高于0.18Wh/km·kg”;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从“不低于95Wh/kg”提高为“不低于135Wh/kg”。再如,纯电动货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从“不低于95Wh/kg”提高为“不低于125Wh/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由“不高于0.49Wh/km·kg”调低为“不高于0.29Wh/km·kg”。同时,还新增了燃料电池商用车的相关技术要求,如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笔者提醒,相关节能、新能源汽车必须满足1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才能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对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低于125Wh/kg等不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在10号公告实施后,将不再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相关企业须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积极调整不符合10号公告规定技术要求的车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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