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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专题(2024-08-08)
发布时间:2024-08-09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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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
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三十七条
 
2011年11月1日起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三十七条
 
2013年8月1日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3〕52号
 
2014年10月1日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4〕71号
财税〔2015〕96号
 
2016年5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7〕76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税〔2019〕13号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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