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 | 15起个人所得税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税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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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乌高税稽罚﹝2019﹞8404号

取得自然人代开劳务服务类发票入账,未对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BRSINTC

乌高税稽罚﹝2019﹞840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福华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22,820.2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1-27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新疆福华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将三间平房出租给乌鲁木齐恒信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使用,双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合同约定2019年4月前由承租方一次性付清年租赁金30,000.00元,你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款项,你公司未申报收入。违法事实二:你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加工制作门窗协议,恒信公司提供材料委托你公司加工门窗,加工费每平米30.00元。你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已完成相关加工门窗任务6,414.63平米,相关货物已移交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已确认收货,相关加工费192,438.90元至今未付给你公司,你公司未对上述收入进行申报。违法事实三: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共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总金额3,825,811.51元,你公司未申报印花税。违法事实四:2017年11月,魏飞(与你公司无雇佣关系)给你公司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并让师红霞(与魏飞是夫妻关系)于2018年6月8日到邮局代开了1份劳务费发票,发票代码6500174350,发票号码01930651,金额291,262.14元,税额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00元交给你公司入账,已预征入库个人所得税4,368.93元。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分三次转账给魏飞300,000.00元。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上述安装劳务个人所得税。违法事实五:2016至2018年度,你公司在费用科目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金额共计146,126.82元,其中:列支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云仪器仪表销售有限公司的电费,金额135,337.82元;列支魏泽群个人保险费,金额5,880.00元;列支股东个人车辆维修费,金额4,909.00元。2016年计入管理费用11,597.28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97.28元;制造费用69,555.81元结转进产成品,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69,555.81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555.81元。2017年计入管理费用5,144.65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44.65 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违法事实一你公司将房屋出租,未对签订的租赁合同申报印花税;违法事实二恒信公司委托你公司加工制作门窗,你公司已完成相关加工门窗业务,相关货物已移交恒信公司,你公司未对上述委托加工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违法事实三你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为合同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你公司未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涉及印花税进行纳税申报;违法事实四你公司使用自然人提供劳务,取得自然人代开劳务服务类发票入账,未对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缴纳入库;违法事实五你公司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中列支其他公司费用、用于个人消费费用,于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你公司第一、二、三、五项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税费合计46,883.73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4,497.90元,增值税24,866.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0.64元,教育费附加745.99元,地方教育附加497.33元,房产税3,272.73元,印花税1,262.89元。你公司第四项违法事实少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834.95元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不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隐瞒应税项目,不申报印花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乱摊费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符合偷税界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2,820.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追缴未代扣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即40,917.48元。两项罚款合计63,737.68(陆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陆角捌分)元。

 

 

 

02

文税一稽罚﹝2024﹞33号

向授课教师支付劳务报酬,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BRSINTC

文山市青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86396623J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文税一稽罚﹝2024﹞3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6

处罚内容 鉴于你单位已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34,203.38元50%的罚款,罚款金额17,101.69元。(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向授课教师支付劳务报酬,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6,616.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鉴于你单位已在检查期间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7月1日、7月5日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86,616.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45项违法行为(代码508)第一档适用条件“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6,616.00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43,308.00元。以上应缴纳罚款合计60,409.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6.04096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其他违法,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一)偷税你单位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收取培训费用,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增值税8,331.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61元、企业所得税25,580.08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数额为34,203.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一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3

文税二稽罚〔2019〕100009号

该笔税款以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误,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品目缴纳,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BRSINTC

文税二稽罚〔2019〕10000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中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3,327.9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发生运输业务,取得的云南省砚山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一份,代开企业税号:5326221979****095502,代开企业名称:赵富礼(云HST018),备注货物信息为三七,与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9.34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额4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元;教育费附加1.48元;地方教育附加0.99元。

(二)印花税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合同资料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与砚山县七乡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注明租期三年,根据合同测算每年租金1,674,508.8元,三年租金合计5,023,526.4元,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少缴缴印花税5,023.53元。

(三)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与熊朝忠签订代言合同,支付2017年代言费用120,000.00元,熊朝忠缴纳相关税费5,267.13元,其中以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216.17元,经检查相关合同,该笔税款以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误,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品目缴纳,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7,983.83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2017年至2018年应缴少缴税(费)款合计5,077.81元,其中:增值税4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元;教育费附加1.48元;地方教育附加0.99元,印花税5,023.53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7,983.83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4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元,印花税5,023.53元的行为,定性为少缴税款。2.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7,983.83元的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3.对少缴增值税4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元,印花税5,023.53元,税款合计5075.34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2,537.67元。3.对应未扣个人所得税17,983.83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60%的罚款,计10,790.30元。以上应追缴罚款合计13,327.9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04

昆税稽罚﹝2023﹞29号

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BRSINTC

云南砚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23092253B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税稽罚﹝2023﹞2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4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扣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9,306.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3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从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7日存在个人以现金方式代开的劳务费发票34份,作废发票2份,有效发票32份(发票号码:04640726、04640728-04340732、04640842-04640843、04640848、04640850-04640871、04640873。作废发票号码:04640727、04640872。),价税合计1,880,000.00元,不含税合计1,861,2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612元(2020年8月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25.40元,2020年9月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186.6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记账凭证、其他应付款总账、明细账、劳务施工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22项第1档:“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足额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05

塔罚〔2016〕116号

支付劳务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塔罚〔2016〕11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中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904.4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16-12-23 发布日期 2016-12-23

违法事实 1.个人所得税(1)你单位2015年2月收到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路灯维修劳务费用150,000.00元,2015年2月12日开具了劳务发票,未代扣代缴企事业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1,500.00元。(2)你单位2015年6月收到兰辉劳务费用6,190.00元,2015年6月2日开具了劳务发票,未代扣代缴企事业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61.90元。(3)你单位2015年6月收到祁进劳务费用6,190.00元,2015年6月2日开具了劳务发票,未代扣代缴企事业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61.90元。(4)你单位2015年6月收到魏强劳务费用18,500.00元,2015年6月2日开具了劳务发票,未代扣代缴企事业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185.00元。2015年度共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0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及《关于统一建筑业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塔地地税函〔2005〕144号)第一条“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分包、转包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08.80元,未代扣代缴。2.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1)你单位2015年2月5日支付给杨勇设计费48,500.00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2)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与马绍祥签订一份工程合同书,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罚款2904.4元

 

 

 

06

喀经开税稽罚﹝2019﹞8401号

不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喀经开税稽罚﹝2019﹞840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新纪元服饰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369.5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1-19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至12月你公司每月只发放14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剩余工资在年底一次付清,年底共计发放工资4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你公司未按规定列支工资薪金,不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补交个人所得税20,739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对你公司处以10,369.5元罚款。

 

 

 

07

石税稽稽罚〔2021〕36号

购买物品赠送他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BRSINTC

石税稽稽罚〔2021〕3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交通部电视中专新疆石河子分校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个人所得税方面:你单位购买物品赠送他人2018年85367.96元、2019年17786.4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0630.87元。2018年向职工发放福利,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316.64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23947.5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账簿、询问笔录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如下: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973.75元。

 

 

 

08

昆税二稽罚﹝2022﹞21号

云南省建造师协会支付境外人员翻译费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昆税二稽罚﹝2022﹞2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省建造师协会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43.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6-2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12月支付给SAIKHAMPAN的缅甸研修班人员翻译费11200元属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该人员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你单位付款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第二项“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6.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86.00元处以0.5倍的罚款343.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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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税稽罚﹝2020﹞41号

奖励公司员工旅游机票,未计入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石税稽罚﹝2020﹞4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正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21.1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违法事实 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12月,你公司奖励公司员工旅游机票,未计入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2.2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之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账簿、询问笔录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

处罚依据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1.14元。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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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税二稽罚﹝2021﹞2号

支付职工旅游补助10000.00元未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BRSINTC

商税二稽罚﹝2021﹞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陕西安阳丽舍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3,4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1-25

违法事实

1、印花税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57554889.00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28777.44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28777.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28777.44元。

2、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支付职工旅游补助10000.00元未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2018年你(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720.00元。 

3、企业所得税 “双随机”选案后,你(单位)对2016年至2019年开发项目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2423838.31元,经入户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018年度: 

(1)2018年补缴印花税28777.44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777.44元。 

(2)2018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3.23元。 

(3)2018年收到天蓬公司归还借款,发生利息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276.73元。

 (4)2018年10月31日12号凭证管理费中列支支出旅游人员补贴58000.00元,其中列支非本公司人员费用50000.00元,应纳税调增50000.00元。以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6.0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76.52元。 

2019年度:(1)2019年应补缴城建税、教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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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稽罚﹝2022﹞12号

支付劳务费未履行扣缴义务,未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西安天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57806815K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税稽罚﹝2022﹞1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05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1,025,800.00元处以1倍罚款1,025,8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2.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与郭广军等9人签订劳务协议,支付劳务费未履行扣缴义务,未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2020年度共计1,025,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与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你单位应对郭广军等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补扣补缴, 2019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794,000.00元,2020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31,8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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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税稽罚﹝2023﹞22号

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你公司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未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

BRSINTC

云南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7602739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税稽罚﹝2023﹞2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0

处罚内容 因本次检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你公司已于2023年7月20日补缴入库,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96,916.16×50%=98,458.08元。

罚款金额(万元) 9.8458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0年-2022年期间支付给工程施工人员劳务费1,230,726元,其中:2020年:周宗新110,000元、李忠权140,000元、郑宇雄960,000元;2022年:龚超双11,226元、陈志德9,500元。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你公司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未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四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2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了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足额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100MB19446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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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税一稽罚〔2024〕16号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大税一稽罚〔2024〕1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大理铂尔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73,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1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6,000.00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73,0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类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四十五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第一档裁量基准“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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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税稽罚〔2023〕9号

2021年在抖音平台以表演方式收到的直播打赏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存在将该直播打赏收入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昌州税稽罚〔2023〕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个人:某某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3,624.2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03-21 发布日期 2023-08-24

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2021年在抖音平台以表演方式收到的直播打赏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存在将该直播打赏收入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催缴、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缴纳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二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第三条第四款“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你2021年在抖音平台直播打赏收入962697.23元,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8435.22元,已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811.02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362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海南某某公司关于某某的相关业务情况汇报》《合作服务协议》、账簿凭证及发票、《主播签约协议》《经营服务合作协议》《服务框架协议》、支付明细、某某完税资料等,以上证据证实你2021年在抖音平台直播打赏收入962697.23元,已按“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少缴应纳税款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53624.2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叁仟陆佰贰拾肆元贰角零分)。上述罚款153624.2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昌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153624.20元,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催缴、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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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税罚(2023)32号

自然人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1.5%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人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BRSINTC

拜城县炜晔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6MA784DRR7T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拜税罚(2023)3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5

处罚内容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罚款金额(万元) 26.48664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拜城县炜晔洗煤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2021年12月15日,自然人杜雪鹏(身份证号:142634198410182018)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局税务局向拜城县炜晔洗煤有限公司代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市场调研费”发票4张,发票代码:037001900105、发票号码:46202463-46202466,合计金额1703913.75元,于开票当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局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703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6.37元,教育费附加255.58元,地方教育附加170.38元,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1.5%缴纳个人所得税8519.56元(享受疫情期间各种税收优惠后缴纳)。拜城县炜晔洗煤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处罚依据 决定因拜城县炜晔洗煤有限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处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即(538252.4-8519.56)*50%=264866.42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5290001057768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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