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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0240813 每日一税】没有争议:不予免税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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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争议:不予免税企业所得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76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08月12日,有同学咨询:居民企业买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2022年07月,M公司转让2020年购买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净收益5000万元,其中持有期间未分配收益800万元。问M公司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析】实务中,关于企业转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观点:

观点01: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并未明确区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依法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观点02: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持观点02老师认为,财税〔2008〕1号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虽然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并未明确区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则收紧了范围,仅明确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3年08月2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又延续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有效期限。

因此,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没有争议。纳税人要小心了。

【实务案例】

案例01:2022年4月26日,A股 *ST绿庭发布临2022-020公告——《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披露:

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仁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晖”)和上海绿庭丰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丰蓉”)于 2019-2020年从证券投资基金“绿庭泽禾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不适用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仁晖和绿庭丰蓉及时对2019年及2020年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4,960,416.18元及滞纳金652,294.73元。

同理 ,个人投资者从私墓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02:2012年10月18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合伙人为温纪明与牛国强。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拉萨信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分三次代温纪明、牛国强向税务一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为“股息、利息、红利”,共缴纳税款75,607,592.00元,其中温纪明缴纳税款52,925,314.12元,牛国强缴纳税款22,682,277.88元。

2016年5月12日,温纪明因意外事件去世。

2017年11月10日,温纪明的配偶与牛国强一起向税务一分局提出退税申请,2017年12月26日,二人又委托律师向税务一分局递交退税申请书。其认为涉案收入系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所得,应按财税字[2002]128号和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属暂不征收个税,要求税务一分局依法退还税款。 

2018年12月19日,税务一分局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为告知对象,作出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不适用上述两文件规定,决定不予退税。

2019年1月28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与付艳荣、牛国强共同向拉萨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退还拉萨信泰合伙企业错误以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温纪明、牛国强个人所得税共计75,607,592.00元。 拉萨市税务局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复议申请,后因案情复杂,经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年5月20日前作出,并于2019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拉税复延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019年5月19日,拉萨市税务局作出拉税复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为:“申请人的涉税业务应当适用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征税,不适用财税字[2002]128号和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退税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税务一分局重新做出决定,按“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补征税款6,633.52万元,加收滞纳金,合计税款12,417.94万元。 

2019年6月6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付艳荣、牛国强向法院起诉,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随后做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来源:财税星空《【税案点评】混同私募基金免税,合伙人补税加滞纳金1.2亿——哪些财税问题值得关注》(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总结: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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