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高报出口价格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4-08-08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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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4〕127号

青岛恒X佳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C0Txxxxxx)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63号xxx)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xxxxc进行实地查找,你单位未在注册地经营,法 定代表人称对你单位经营情况不知情无法配合检查,拨打你单位 其他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崂山区税务局2024年4月30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郴州市润才家具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发票已被国 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黄岛海关已出具《行政处罚书》(黄关缉违字[2023]250号)及《行政处罚书》(黄关缉违字[2023]251号),对你单位高报出口价格进行处罚,你单位出口货物的实际发货人均不是你单位上游企业,票货不一致;

(四)你单位银行账户没有向上游企业的付款记录,存在大 额款项未支付、资金闪进闪出现象,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 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银行信息存在明显异常。你单位上 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 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 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 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你 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对你单位取得的禹州 市辉创木业有限公司、许昌海栾实业有限公司、临颍县蓝雅工艺 品有限公司、郴州市润才家具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的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4279095.56元,税额1856282.44元,价税合计16135378.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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