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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冀地税函〔2013〕68号 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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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3〕68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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