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海关处罚高报出口,税务认定退税发票虚开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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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 74号

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2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2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4〕127号

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进行实地查找,你单位未在注册地经营,法定代表人称对你单位经营情况不知情无法配合检查,拨打你单位其他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2024年4月30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郴州市润才家具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黄岛海关已出具《行政处罚书》(黄关缉违字[2023]250号)及《行政处罚书》(黄关缉违字[2023]251号),对你单位高报出口价格进行处罚,你单位出口货物的实际发货人均不是你单位上游企业,票货不一致;

(四)你单位银行账户没有向上游企业的付款记录,存在大 额款项未支付、资金闪进闪出现象,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银行信息存在明显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 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 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 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对你单位取得的禹州市辉创木业有限公司、许昌海栾实业有限公司、临颍县蓝雅工艺品有限公司、郴州市润才家具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的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4279095.56元,税额1856282.44元,价税合计16135378.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近日,青岛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一则送达公告,送达内容为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处理决定书显示,涉案企业已走逃失联,其上游家具公司开具的发票已被定性为虚开,涉案企业出口货物的实际发货人均不是上游企业,票货不一致,海关已出具《行政处罚书》及《行政处罚书》,对涉案单位高报出口价格的行为进行处罚。本处理结果认定,涉案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的4家上游单位开具的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427万余元,税额185万余元,价税合计1613万余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实践中,低值高报类骗税往往会和虚开相联系,因为只有通过虚开虚增进项,导致申报的出口退税额中有实际未负税的款项,才会导致税款的损失,从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涉案金额符合新司法解释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且符合骗税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处理决定书中仅将取得的上游发票认定为虚开,但案件应当仍在处理中,涉案企业负责人可能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起诉,后或将面临5-10年有期徒刑,以及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

在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低值高报类骗税的解释从结果要件变为了行为要件,导致构罪门槛可能有所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增大,广大纳税人应如实承担税负,切勿践踏税收红线。但高值低报并不等同于骗税,是否构罪还需结合是否虚增进项、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综合判断,纳税人因高值低报而被税务稽查时,应当提前积极聘请专业人士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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