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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9月1日执行新政: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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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

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9日

参考:厦门税务:跨省迁移办理流程来了
省迁移热点问答
Q
A
厦门的企业迁到浙江省,需要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不需要办理注销,可直接办理跨省迁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Q
A

请问企业跨省迁移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办理跨省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信息可以在迁入地承继,无需重新办理登记。

Q
A
我公司办理跨省迁移后,哪些涉税信息可以继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

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网上操作流程如下
01

迁出流程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

 

具体操作

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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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填写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注意:表单标黄的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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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点击表单右上角【附送资料 】上传必报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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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点击表单右上角【预检】,指标验证信息则会在表单底部分页展示,鼠标下拉即可看到。当【监控】类型为强制监控且【监控结果】全部为校验通过的,表单右上角【下一步】按钮才会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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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点击表单右上角【下一步】按钮,弹框承诺信息,【确认承诺】继续提交,【暂不承诺】停留在当前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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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提交表单申请,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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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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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未结清税(费)款、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者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具体操作:通过电子税务局【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填写标黄的必填项和上传必报附送资料后,点击表单右上角【预检】,当【监控结果】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校验不通过的,则表单右上角【打印未办结通知书】按钮亮起,点击可进行打印。

 

文书查签

路径:【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文书查签】。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根据通知书内容办结全部相关事项后可重新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02

迁入流程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纳税人另外申请。

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前做好以下事项办理:

①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

③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缴纳税费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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