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企业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遭遇税收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

目录

?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

导语

?

当前,涉及企业税务争议的案件频发,特别是在企业被指控存在重大税务违规行为时,这类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争议和技术细节。其中,一起涉及合肥***医药有限公司的重大税务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中,合肥***医药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被要求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面对这一决定,该公司提起了一系列法律行动,试图推翻税务机关的决定。今天,让我们通过详细案例来深入了解!

?

案例回顾

?

合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在201*年5月至201*年9月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93份,并因此需补缴大量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等,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处理决定:201*年5月5日,合肥第三稽查局作出合税三稽处【20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并在15日内缴纳入库。
催告通知书:201*年5月24日,合肥第三稽查局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公司在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201*年6月17日,合肥第三稽查局作出合税三稽强扣【201*】*号和合税三稽强封【201*】2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对***公司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年10月14日,合肥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合肥第三稽查局的决定。
一审判决:合肥市**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

案例分析

?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公司认为该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而税务机关认为该决定一经送达即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2.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公司质疑强制执行的依据,而税务机关认为基于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处理与刑事程序的关系:***公司主张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再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则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过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且***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合肥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及其上级机关合肥市税务局作出的维持决定是合法的。此外,法院还指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强制执行与刑事案件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应混淆。因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

知识延展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结语

?

本案凸显了企业在面对税务争议时所面临的法律挑战,特别是当税务处理决定与刑事程序交织在一起时。此案例提醒企业,在处理税务事务时务必确保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遇到税务争议时采取适当的法律应对策略。同时,税务机关在执行职责时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法律框架,确保公正和透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