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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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警钟:房产税案为何败诉?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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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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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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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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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行业,税务合规性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重庆**公司因不服**区税务局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凸显了税务争议中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和提供担保的重要性,也为房地产开发商在税务合规上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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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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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渝01**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年9月2*日,第三税务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对涉案不动产过户涉及的税费进行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公司对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于201*年11月2*日向**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税务局于201*年11月*日收到该复议申请。201*年12月5日,**区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是本复议事项属于对征税行为不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公司未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渝010*执52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重庆**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手续,过户涉及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
201*年9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关于设立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为新设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渝中区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及本规则第十七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区税务局有权受理**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当事人对征税行为有争议从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就是该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行为,其二就是应当先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等行为属于征税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公司认为按照阿里网拍卖竞买须知,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应当由买受人先行垫付,是对过户登记过程中的纳税主体有争议,实质上即是对征税行为有争议。对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满足上述规定,而**并未按照相关规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也没有提供担保。故*8区税务局对**公司针对征税行为从而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另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公司的复议申请,于201*年12月*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区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理由为:按照法院的司法拍卖规则,涉案税款应由买受人先行缴纳这是强制性规定,现在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国家未能收到该笔税款,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并不仅仅只是针对通知书,而是包括对于上诉人所有的车库在过户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该所得上级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该所在整个过户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不予受理,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更损害国家利益。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已经进入法院司法拍卖程序,就应当完全按照法院出具的相应规则进行。被上诉人未收到买受人垫付的相关税费,也不向买受人主张,便为其出具相应的材料使得买受人办理了房产证,其违反了行政工作程序,属于严重失职。责令通知书中称上述房屋系以物抵债给重庆**公司的说法上诉人不认可。如果以物抵债应当由上诉人同意并签订抵债协议,但上诉人至今未同意将上述房屋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处置,并坚持该房屋应当以司法拍卖形式由合法竞买人通过司法程序购买。虽无机关知晓竞买人**通过重庆市**区人民法院购买,并不是正常的市场买卖交易行为,并对房产过户的流程,不动产中心要先核实相关税费情况,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复议中,上诉人并不是对纳税主体有异议,而是对实际支付税款的主体有异议,上诉人也已经明确表明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税款应当在涉案房屋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前便予以缴纳,这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但是税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却知法犯法,并且狡辩互相包庇,破坏了国家财政税收,至今未能收到涉案房屋的税款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及其下级机关。而对于竞买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居中裁判,而与被上诉人及其下属机关无关。
被上诉人**区税务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对**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区税务局在201*年12月*日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于同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应当由买受人先行垫付,是对过户登记过程中的纳税主体有争议,即是对征税行为有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满足上述规定。而上诉人并未按照相关规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也未提供担保。故渝中区税务局对上诉人针对征税行为从而申请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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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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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司因不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核心在于**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涉案不动产过户的税费,而税务局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公司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税务局的决定合法合规,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反映出税务合规对于企业运营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可能面临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地位。此外,案件亦展示了行政复议机制在解决税务争议中的作用,强调了企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公司的上诉理由,包括对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指控和对司法拍卖中税费承担的异议,均未能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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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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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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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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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强调了企业在税务申报和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审理税务争议案件时对法律程序和条件的严格审查,最终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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