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生产型出口企业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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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邵税稽处〔2024〕3号

湖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W)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层)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47份,金额14677090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9381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830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45份,金额4498165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21份,金额2098848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49份,金额4896704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利用上述9家单位开具的发票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1467709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49938.10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9979.10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24983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449816.50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209884.8 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489670.40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已申报退税。你单位上述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446786.10元均已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3446786.1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3446786.1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

 

图片 关于湖南******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税稽罚〔2024〕3号

湖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W)

经我局(所)于2022年10月08 日至2023年0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层 )2020年10月27 日至2022年09月16 日所有涉税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47份,金额14677090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9381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830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45份,金额4498165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21份,金额2098848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49份,金额4896704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利用上述9家单位开具的发票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1467709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49938.10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9979.10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24983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449816.50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209884.8 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489670.40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已申报退税。你单位上述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446786.10元均已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3446786.1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核对签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增值税申报表、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原材料和应付账款等各类明细账等资料复印件;2.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份;3.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亿峰的《询问笔录》;4.检查部门制作的你单位《退税明细表》、《骗税部分对应发票情况》;5.你单位提供的《已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清册》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决定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骗税金额一倍罚款的3446786.1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你单位退(免)税资格两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46,786.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近日,湖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农产品骗税案件。涉案单位让上游农村合作社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3446786.10元,被税务机关追缴骗税款,并给予骗税金额一倍罚款,停止退(免)税资格两年的处罚。

实践中,农业合作社开具的是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但下游受票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的计提并抵扣,这一税务处理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一定获利空间。由于农产品发票的上述特殊性以及高发的税务风险,部分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发票监管严格,认为企业只要违规取得发票并用于退税,就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甚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但笔者认为,出口退税的实质条件是“已税货物真实出口”,而农产品属于特殊的天然已税货物,在真实出口的情况下,已经满足出口退税的实质要求,自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关于“农产品为已税货物”的观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中有所印证,其中指出:“农民生产农产品所购买的燃料、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是支付了增值税的,农产品价格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担’了增值税的”。另外,部分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篇由湘潭中院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文章《假冒自产货物出口获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提出“香肠等农产品在国内虽未实际缴税,但应当视为已税货物”。对于不符合实际的发票取得行为仅构成行政意义上的违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在行政上作追回税款、处于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

农产品监管不断加码,涉农企业税务风险较高。面对税务稽查,广大企业在保障业务真实性基础上,应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尽快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阻断刑事风险,争取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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