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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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某企业虚开发票种类多、骗取出口退税与违规退税齐聚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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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10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福建省亿品通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D7XQ9Q)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4〕10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4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二路3号第2#厂房)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通过将厂房提供给他人使用、制作虚假的电费分割单营造有生产的假象等手段,在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福州拓磊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隆亿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9,407,020.62元, 税额合计1,222,912.72元,价税合计10,629,933.3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至10月,你公司为福州拓磊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3004415-03004432(18份)、03004434(1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0332-04650343(12份)、04650405-04653331(27份)、04670321-04670333(13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套头衫、*服装*女式上衣、*服装*女上衣,金额合计6,767,408.35元,税额879,763.15元,价税合计7,647,171.50元。
  2.2023年2月至3月,你公司为福建隆亿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0171-12000175(5份)、12012521-12012530(10份)、12012563-12012572(10份)、12012723-12012726(4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套头衫,金额合计2,639,612.27元,税额合计343,149.57元,价税合计2,982,761.84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在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让长汀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纵横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等8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7份,金额1,030,526.49元,税额106,276.93元,价税合计1,136,803.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79580-02979581(2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2375-04652376(2份)、04650141,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用,金额合计37,156.88元,税额合计3,344.12元,价税合计40501.00元。2021年7月认证抵扣875.39元,2021年9月认证抵扣2,468.73元。
  2.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长汀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3010785-03010787(3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72846-04672848(3份)、04672922-04672925(4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34179-03034185(7份)、03037770-03037775(6份)、03038564-03038569(6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99032-03099033(2份)、03099036-03099041(6份)、03109486-03109488(3份)、03109490-03109493(4份)、03109847,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用,金额合计257,465.12元,税额合计23,171.88元,价税合计280,637.00元。2021年10月认证抵扣1,722.72元,2021年11月认证抵扣1,813.38元,2021年12月认证抵扣2,365.36元;2022年5月认证抵扣7,842.12元;2022年6月认证抵扣4,423.88元,2022年7月认证抵扣4,901.21元,2022年8月认证抵扣103.21元。
  3.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泉州市丰泽区纵横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500223160,发票号码00301490,发票代码3500224160,发票号码00767182、00767191;发票代码3500224160,发票号码00767227、00767242、00767243、00767255,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141,822.93元,税额合计12,764.07元,价税合计154,587.00元,2023年1月认证抵扣4,786.11元,2023年3月认证抵扣1,429.18元,2023年5月认证抵扣4,601.97元,2023年6月认证抵扣1,946.81元。
  4.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泉州市智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4147345,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9301175、09301212;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4902953,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216,677.99元,税额合计19,501.01元,价税合计236,179.00元。2022年8月认证抵扣6,350.20元,2022年9月认证抵扣6,072.68元,2022年10月认证抵扣1,827.74元,2022年12月认证抵扣5,250.39元。
  5.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你公司在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电费分割单》,让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4658953;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87996、02998464、03009576;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7174、04665481、04676948、04688259;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20736、03020738、03027200;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82369、03082920、03098007、03115154、03115155、10609305、10732107;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0229075;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1207816、01282820、01410604;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1205846;发票代码3500231130,发票号码09650932、09650933,货物名称:*供电*电费,金额合计354,158.80元,税额合计46,040.62元,价税合计400,199.42元。2021年7月认证抵扣825.71元,2021年8月认证抵扣271.07元,2021年9月认证抵扣1,050.41元,2021年11月认证抵扣4,401.09元,2022年1月认证抵扣2,099.93元,2022年3月认证抵扣3,691.08元。2022年6月认证抵扣10,084.89元,2022年8月认证抵扣4,332.75元,2022年10月认证抵扣2,532.72元,2022年11月认证抵扣4,806.52元,2023年1月认证抵扣2,644.32元,2023年3月认证抵扣4,275.11元,2023年6月认证抵扣1,320.79元。
  6. 2022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鑫兰星运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2213160 ,发票号码00050325,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金额917.43元,税额82.57元,价税合计1,000.00元。2022年7月认证抵扣82.57元。
  7.2021年6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好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2211130,发票号码03031102;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金额1,100.92元,税额99.08元,价税合计1,200.00元。2021年8月认证抵扣99.08元。
  8.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市煜鑫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2212130,发票号码02569100、06047162、06047173、03318294、06083546;发票代码3502213130,发票号码09804786、09812774、09812781、09804813,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运费,金额合计21,226.42元,税额合计1,273.58元,价税合计22,500.00元。2021年12月认证抵扣229.24元,2022年1月认证抵扣251.89元;2022年5月认证抵扣792.45元。
  (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让新罗区都广针纺织品经营部、长汀县褶杰百货商行、长汀县策武镇江清木五金店等10家单位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1份,金额合计583,077.74元,税额合计524.26元,价税合计583,60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长汀县褶杰百货商行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035001600111,发票号码57624161-57624163(3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1,发票号码30102297;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包装袋、*纸制品*纸箱、*塑料制品*纽扣,金额合计52,425.74元,税额合计524.24元,价税合计52,950.00元。
  2.2022年7月,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新罗区都广针纺织品经营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份,发票代码035001600111,发票号码44819525-44819533(9份);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包装袋、*纺织产品*挂牌.洗水唛、*纸制品*纸箱,金额合计88,770.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88,770.00元。
  3.2022年9月,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长汀县策武镇江清木五金店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035002200111,发票号码47099515-47099524(10份);货物名称:*纸制品*纸箱、*塑料制品*包装袋、*纺织产品*水洗唛,金额合计98,450.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98,450.00元。
  4.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长汀县陈春林五金店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8份,发票代码035002200111,发票号码47046908-47046913(6份)、47060985-47060994(10份)、47126831-47126840(10份)、47142600-47142601(2份);货物名称:*纸制品*纸箱、*塑料制品*包装袋、*纺织产品*水洗唛,金额合计256,870.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56,870.00元。
  5.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顶坤供应链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份,其中发票代码035022100111,发票号码78420234;发票号码23942000000000362536、23942000000001194663、23942000000002282532、23942000000003842182、23942000000005338266(数电票),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费,金额合计44,004.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44,004.00元。
  6.2021年12月、2022年10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仙顺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5022100211,发票号码12026776、32622149,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金额合计13,144.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3,144.00元。
  7.2023年1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燕美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3942000000000280116(数电票),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金额3,27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270.00元。
  8.2022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世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5022200105,发票号码 00155582,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港杂费,发票金额1,716.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716.00元。
  9.2022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晨城(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5022100104,发票号码07968973,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金额1,595.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595.00元。
  10.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厦门市煜鑫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份,发票代码035022100211,发票号码11666439,发票代码035022100111,发票号码41556052、41556044、78324714、78332188、78347074、78347091、78347061,发票代码035022100211,发票号码12112781,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代理港杂费,金额合计22,833.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22,833.00元。
  (四)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涉及43单报关单,涉及出口销售收入3,522,959.30美元,人民币金额23,705,498.69元,申报免抵退税款3,081,714.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并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取得出口退税的行为属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具体如下:
  1.2021年10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2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10000360611001,提单号XIA0750605C,报关单号371120210000360613001,提单号XIA0750604C,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076,605.16元,申报免抵退税额139,958.67元。
  2.2021年1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5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420210000098721001、提单号COSU6317269670,报关单号371120210000464043001、提单号 HHSKE21175610B,报关单号371420210000104783001、提单号 YMLUZ228141453,报关单号371420210000104830001、提单号 YMLUZ228141454,报关单号371120210000482580001、提单号 R228058986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4,979,840.76元,申报免抵退税额647,379.30元。
  3.2021年12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2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10000533323001、提单号 Z228141822C,报关单号371120210000533808001、提单号 XMNA40573300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967,146.36元,申报免抵退税额125,729.03元。
  4.2022年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018396001,提单号 Z228142245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529,321.78元,申报免抵退税额68,811.83元。
  5.2022年3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2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093868001、提单号COSU6328977990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1263001、提单号HHXKE22053841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793,736.94元,申报免抵退税103,185.8元。
  6.2022年4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5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420220000026560001、提单号XMNA48720500,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9374001、提单号 HHXKE22055606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9405001、提单号 HHXKE22055605C,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9416001、提单号 HHXKE22055604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30483001、提单号 XMNA53549100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2,709,708.02元,申报免抵退税额352,262.03元。
  7.2022年6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067722001、提单号 SNLCXMTL000789C,申报出口销售金额526,619.47元,申报免抵退税额68,460.53元。
  8.2022年10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3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09148001、提单号 HHXKE22147830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09276001、提单号 HHXKE22147830C,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09363001、提单号 HHXKE22147830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663,725.20元,申报免抵退税额216,284.28元。
  9.2022年1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6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848001,提单号 HHXKE22169879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66001、提单号 HHXKE22169862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80001、提单号 HHXKE22169862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87001、提单号 HHXKE22169862C,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93001、提单号 HHXKE22169879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60006001、提单号 HHXKE22169879C,申报出口销售金额3,490,500.05元,申报免抵退税额453,765.01元。
  10.2022年12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6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09545001、提单号 HHXKE22185853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09590001、提单号 HHXKE22185853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795001、提单号 SNLCXMTL005530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804002、提单号 SNLCXMTL005530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806001、提单号 SNLCXMTL005533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831001、提单号 SNLCXMTL005533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2,649,133.39元,申报免抵退税额344,387.33元。
  11.2023年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42248001,提单号 SNLCXMTL005826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450,432.60元,申报免抵退税额58,556.24元。
  12.2023年2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42255001,提单号 SNLCXMTL005826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434,875.63元,申报免抵退税额56,533.83元。
  13.2023年3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4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42255002,提单号 SNLCXMTL005826B,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182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3B,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218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1B,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250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3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725,644.52元,申报免抵退税额224,333.79元。
  14.2023年4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4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239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1A,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54275002,提单号 HHXKE23029853A,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60409001,提单号 SNLDXMTL000469A,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66158001,提单号 SNLDXMTL000475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708,208.81元,申报免抵退税额222,067.14元。
  经免抵退重新计算,你公司假报出口行为造成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退出口退税款2,873,345.99元。
  (五)违规取得出口退税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在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申报出口的57份报关单对应的备案单证存在比对不符或修改,涉及出口销售收入11,068,596.50美元,人民币金额73,433,728.36元,申报免抵退税款9,546,384.70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0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 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的规定,这57份报关单对应的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综上违法事实(四)、(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四)、(五)合计100单对应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退免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经免抵退税计算,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6月期间多退出口退税款合计10,125,211.65 元,少缴增值税1,241,734.00 元,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998.43元、教育费附加12,599.03元,地方教育附加8,399.36元。
  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相关企业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水电结算单,电费分割单及附件,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账薄资料,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海运(货代)提单等备案单证复印件,货代公司出具的证明、货代(船代)公司提供的原始提单复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上述为福州拓磊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隆亿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407,020.62元,税额合计1,222,912.72元,价税合计10,629,933.34元。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上述你公司让长汀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纵横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等8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 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1,030,526.49元,税额106,276.93元,价税合计1,136,803.42元;认定上述你公司让新罗区都广针纺织品经营部、长汀县褶杰百货商行、长汀县策武镇江清木五金店等10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7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83,077.74元,税额合计524.26元,价税合计583,602.00元。
  (三)对上述违法事实(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六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73,345.99元。
  (四)对上述违法事实(四)、(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因以上二项违法事实导致2021年至2023年6月期间多退的出口退税款10,125,211.65元,追缴少缴的增值税1,241,734.00元,退还多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998.43元,教育费附加12,599.03元、地方教育附加8,399.3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合计应追缴已退税款10,125,211.65元,追缴少缴的增值税 1,241,734.00元,多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998.43元、教育费附加12,599.03元、地方教育附加8,399.36元由你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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