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日,****有限公司与**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工程(工程地点在**市**区),个人甲在承包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后因为一些纠纷的原因,****有限公司将个人甲、**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根据**市***民事判决,****有限公司与**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效解除,个人甲为实际施工方,确认工程造价4300万元。
****有限公司和个人甲是否需要缴纳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有限公司和个人甲如果后期以法院判决书(未单独再签订合同)依据结算工程款的话,该法院判决书不需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有限公司与**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缴纳的印花税,能否退税?可以签订变更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