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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2025-03-27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6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14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阎伟宁委员提出的《关于推动经济复苏,提振民企信心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民营企业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近年来,宁夏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1.按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六税两费”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4.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6.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7.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8.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二、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不折不扣落实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等各项“减免退”税收优惠政策,拓展提升“五措并举”工作法,将政策红利精准直达民营企业手中。截至5月底,为全区民营企业减免退各项税费收入达33.85亿元,有力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

(二)积极宣传解读税费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对民营企业税费政策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对纳税人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实现个性化政策宣传辅导,纳税人96%以上优惠政策“免备案”。针对重点企业建立工作台账,逐户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辅导,确保企业懂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截至5月底,通过宁夏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7大类130余万条税费优惠政策信息。

(三)智能服务保障政策落实。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直连互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移动端建立2个税务专区,43项涉税缴费事项“全程网上办”。提升宁夏电子税务局汇缴多缴退税服务水平,企业汇缴申报后,电子税务局自动提取信息,无需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据资料,真正实现“一键退税”。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坚定立场,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进一步提振民企市场预期和信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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