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报销端午节回家往返高铁票,需要扣缴个税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第十四条的规定: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4号文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实报实销的形式为员工报销其个人消费车票,除外籍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外,应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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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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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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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54号_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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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