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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04-17
2024-04-17
云政发[2024]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3-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4〕10号              2024-03-1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持续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安全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具体包括:基础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持续提高;和美乡村建设、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加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

  二、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

  (三)支持民营、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实施金融服务普惠小微企业三年提升行动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巩固深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价成效,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产品满足民营、小微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首贷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服务港湾实现所有州、市全覆盖。建立金融、科技、产业、财政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加大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便利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准入,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名录登记。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鼓励银保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落实《云南省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持续推动金融服务重心下沉,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大对脱贫地区、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强化易地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服务。扎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农户应贷尽贷。推动防止返贫类保险扩面提标。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农民增收、文化繁荣、城乡融合等领域加强金融支持。聚焦发展县域经济、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现代化边境幸福村,探索构建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乡村创新试点,增强县乡村金融服务联动性。加大对粮食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加大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全省“三大经济”重点产业布局,支持各地打造“土、特、产”金融服务品牌,提高农业产业链金融发展水平,推动提升特色农业综合效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持续强化对创业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更好服务民生保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提质增效。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新市民、老年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群等,丰富操作简便、期限适配、金额适度的金融产品。支持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发展。注重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上门服务,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开展银行服务网点适老化示范达标试点和“老年人现金服务示范网点”创建活动。落实金融服务生僻字处理指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聚焦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加快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的融合发展。加大“九湖”流域及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绿美乡村建设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企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支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绿色家装行业发展、新能源交通工具消费等。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绿色生活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汇指数保险、林木保险发展。拓宽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融资渠道。指导企业积极运用绿色债券融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丰富重点领域产品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和保单融资业务,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围绕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技术”发展规律,积极落地“企业创新积分制”金融产品,支持“创新赋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落地支持研发活动、知识产权领域的科技保险险种,分担科技创新风险。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深入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支持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创新。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探索林业碳汇金融业务。鼓励创新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等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八)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服务定位。推动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提升普惠金融供给能力和可持续性。引导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做深做实普惠金融考核激励、资源倾斜等内部机制。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立足本地、服务本地,突出服务特色,深耕普惠客群,实现差异化发展。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网点多、覆盖广、贴近农村的优势,坚守支农支小定位,精准把握服务重点,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深化与商业银行合作,优化普惠金融领域转贷款业务模式,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稳妥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优势,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扩大支农支小业务规模。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引导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发挥金融服务补充作用,更好服务普惠金融重点领域。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积极服务地方不良资产化解及存量盘活。(省财政厅、省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十)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稳妥推进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橡胶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落实中央及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各地稳步扩大花卉、咖啡、肉牛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根据保险实施效果及财力状况,适时将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纳入省级财政补贴险种范围。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发展农房火灾保险,推动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扩面。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完善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扩大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税优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产品覆盖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序发展。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推动“一站式”理赔。支持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促进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县域地区覆盖范围,拓展保障内容。支持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适老性强的保险覆盖面。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风险保障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集医疗、康养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社区,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十三)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苗圃”作用,完善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基础服务功能,设立“专精特新”板。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互联互通。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逐层渐次成长。深入落实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引导省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专精特新”,“抱团”服务全省中小微企业。发挥好“云南省科技创新基金联合体”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动更多央地合作增信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用足用好脱贫地区企业首发上市优惠政策,加大对涉农、民生、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争取我国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持续推动橡胶、白糖、生猪等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在我省落地,丰富保障品种,扩大保障规模,助力涉农主体风险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满足居民多元化资产管理需求。支持证券基金期货资管产品稳健发展,引导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强权益类资产配置。聚焦交通、生态环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加大项目储备和培育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十六)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对接线上场景,紧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民生等领域提供高质量普惠金融服务。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与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供应链各方规范开展信息协同,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重点群体效率。鼓励将数字政务、智慧政务与数字普惠金融有机结合,加强金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社会救助等系统互联互通,提升缴费、查询、远程服务等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捷性。依托五级现金服务网格化体系,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现金使用。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聚焦“普惠+边贸”,逐步扩大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能力。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推进监管信息系统等智慧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科技运用水平。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打态势,开展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普惠金融领域纠纷高效化解。加强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竞争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营商环境。(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十九)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强化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风险监测,坚持分类施策,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推进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一省一策”深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州、市组建统一法人农商行。统筹推动村镇银行整顿重组、减量提质。落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严防信用风险反弹。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严格限制和规范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行为。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压实各级政府、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建立高风险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简明实用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审慎合规经营、严格资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开展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强化问题整改,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质效。强化股权管理,加强穿透审查,严肃查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严禁违规关联交易。完善高管遴选机制,提升高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压实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责任,提高持股比例,强化履职意愿,做好支持、服务和监督,建立主发起行主导的职责清晰的治理结构。落实好涉及中小银行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及时发现和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肃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揽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金融业务。严厉打击洗钱、地下钱庄、涉恐融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健康养老、乡村振兴、财富管理等领域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加大依法查处工作力度,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防止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

  (二十二)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多部门协作联动,持续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等活动,提升消费者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稳步建设金融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推进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全生命周期财务管理理念,培育消费者、投资者选择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组织面向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培训,提升信息化产品使用能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金融产品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制度。畅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提升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服务能力。推动完善金融机构处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入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开展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和评价,加大监管披露和通报力度,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引导

  (二十四)强化货币政策引领。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用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因地制宜开展“再贷款+”、“再贴现+”定向支持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升政策效果。持续释放利率市场化改革效能,畅通利率传导机制,更好发挥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牵头负责)

  (二十五)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定期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深入落实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和贷款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制度,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用好财税政策支持工具。用足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提高普惠金融领域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以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优质中小企业贷款等贷款贴息及奖补力度。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落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七)优化普惠金融法治环境。深入落实金融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打造市场化、法治化金融服务环境。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监管震慑力和权威性。完善地方七类机构监管实施细则,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加强央地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探索建立受理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简便程序,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高水平建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全归集、服务全覆盖、政策全上线,更好惠企利民。深化“数据+政策+金融”服务模式,形成信用信息、金融政策、金融产品“一张网”。以应用为导向,促进供需两端有效对接,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平台高效平稳运行。完善创新创业、乡村振兴、社会保障等领域服务,拓展创业担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优质中小企业贴息贷款等政策线上办理功能,让平台使用更快捷便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数据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偏远地区惠农支付业务覆盖面。推动新兴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参与信用环境建设途径,稳步推进“党建+信用”示范村试点。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依法依规采集农户信息,不断提升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鼓励开展“整村授信”。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推动地方征信平台逐步归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教育,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信用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和以奖代补等支持力度,通过名单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农支小主业,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稳步扩大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规模。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深入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健全支农支小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拓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经营主体抵质押融资业务。用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探索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制度机制,推动建设农村产权流转平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使用权抵押路径。探索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畅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渠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进银行“三资”管理平台建设,迭代升级“一部手机云企贷”。推动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提供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和申请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推进普惠金融跨境合作。围绕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紧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和中老铁路运营机遇,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深化金融跨境合作,提高金融服务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投资能力。推动在滇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畅通人民币跨境结算渠道,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不断丰富完善面向RCEP、“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生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周边国家扶贫援助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加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点区域政策协同,推动跨境金融的区域性创新以及离岸金融服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有效落实到普惠金融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腐败,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做好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以区域、机构为对象的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加强企业调研走访,适时开展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需求、融资获得调查分析。做好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应用和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运用监测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开展试点示范。持续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开展乡村振兴金融创新基地、金融支持特色乡镇、绿色金融示范区等试点示范。加快省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发展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深入发挥“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示范效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加强组织推动。构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沟通衔接,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发挥货币、监管、财税、产业等配套政策联动效应,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本方案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重点工作进展调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惠金融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聚焦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建立健全高质量普惠金融体系,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安全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制定《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11个部分,共36条,从总体要求、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等方面做出细化部署。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一)、(二)项,明确指导思想,提出“基础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持续提高”,“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等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包括(三)至(七)项。强调聚焦小微、三农、民生、绿色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优化产品服务,加强对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加强对新市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金融服务。

  第三部分: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包括(八)至(九)项。强调引导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突出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第四部分: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包括(十)至(十二)项。强调发挥保险作用,重点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农业生产、养老需求和基本民生保障。

  第五部分: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包括(十三)至(十五)项。强调着力增强资本市场普惠性,促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第六部分: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包括(十六)至(十八)项。强调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转型,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强调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

  第七部分: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包括(十九)至(二十一)项。强调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部分: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包括第(二十二)至(二十三)项。强调倡导负责任的金融理念,增强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加大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引导。包括(二十四)至(二十六)项。强调发挥货币政策、监管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联动效应,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部分: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包括(二十七)至(三十二)项。强调通过优化普惠金融法治环境、高水平建好“融信服”平台、强化农村支付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推进普惠金融跨境合作等,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建设。

  第十一部分:加强组织保障。包括(三十三)至(三十六)项。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做好监测评估、开展试点示范、加强组织推动等,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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