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2017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授意员工以其自住房屋为公司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报销应付给员工的年终奖,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118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17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接受某福利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金额5252000元,你公司以虚开发票后资金回流的方式将款项套现用于与经营无关的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8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接受***广告公司等16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价税合计金额788370元,其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6800元你公司未收到也未列支成本,其余发票均在当年度所得税税前列支,以上发票已被当地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问题2、3,你公司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1498392.5元是偷税,决定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74919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问题1,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144920.09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针对以上虚开发票行为,决定处以37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名称 ***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Q6K
纳税人识别号 913***Q6K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赵***
处罚结果 总计处以罚款894116.3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3-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3-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