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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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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6号  发布时间:2003-04-29  来源: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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