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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已注销的税务登记,被恢复!
发布时间:2023-03-27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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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税送告〔20221

***有限公司(9123*****DB7Y)、丛某英(230*****0028):

你公司(现已注销税务登记)因涉嫌偷漏税款,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恢复税务登记。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丛某英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恢复登记手续,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不配合,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告知。

执法人员:*** ** 联系电话:***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区税务局

2022818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2214

***有限公司:912306***DB7Y

事由: 你单位***有限公司被举报偷漏税款案件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将税务登记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通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我局将对注销企业***有限公司,恢复税务登记。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印章)

O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

 

 

【晶晶亮读后感】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本案例中的企业已于20211020日注销。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六 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该单位在税务机关调查其偷漏税期间,注销登记,大概率是存在弄虚作假的手段,所以市场监管机关可以据此撤销其注销登记,相应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撤销其注销的税务登记,立案检查。

即使不恢复税务登记,只要该公司没有注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就可以以该公司为被查对象,向其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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