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外汇管理法规
482hldmqf61e
条款修改
2024-06-17
2024-06-17
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7〕44号  发布时间:2007-07-31  

根据汇发〔2023〕8号,删除第十二条。。

 

 

 

为改进外债统计监测工作,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银行外债登记数据开展定期非现场核查工作。现将《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支局,并将附件转发辖内中资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未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项丹婼

联系电话:010-68402061

传真:010-68402208

附件:《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确保银行外债数据准确性,监管银行执行外债政策情况,根据外债管理和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并结合银行业务和报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债登记数据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中资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未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报送的有关报表对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有关外债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交叉核对。

第三条 非现场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辖内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核查。北京地区银行(包括在京中资银行总行)数据核对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总局共同负责。

二、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下一级外汇局的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各银行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统一负责与外汇局核对外债数据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所辖地外汇局备案。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银行登记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即各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是否正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其外债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外债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外资企业的外债数据)。即各银行、外汇局是否按外债管理和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三、各银行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短期外债余额是否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第六条 非现场核查方式。各外汇局每月应根据银行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每季度根据中资银行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和“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不包括损益部分)、外资银行报送的“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完成辖内各家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外债数据准确性的核对(具体核对方法见附2、附3)。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如金额、债务类型、业务发生日期等)要求银行限期予以纠正。同时根据外债登记各项要求,每月对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信息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具体操作方法见附3、附4)。如有问题,查找原因并要求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限期予以纠正。

第七条 银行有关报表的报送

每月中资银行应根据“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不包括损益部分)、外资银行根据“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法人制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境内总、分行业务情况),填报《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见附1、附2),并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E-mail报所辖地外汇局,然后将盖有公章的纸质《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寄所辖地外汇局(在京中资银行总行报表报送北京外汇管理部)。每季度次月的前8个工作日中资银行将本行上一季度“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不包括损益部分),外资银行将本行上一季度“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法人制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境内总、分行业务情况),并注明其采用的各币种汇率,报送所辖地外汇局。对无法直接在“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有关外债数据,应分类单独注明。

第八条 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的报送每年1月底前银行应向所辖地外汇局报送当年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如年中会计科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银行应在变化完成后立即向所辖地外汇局报送。各分局应将中资银行报送的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留存一份,并转报总局。对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报送的当年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各分局应将其与上一年度的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如涉及外债业务的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应根据该外资银行会计科目变化情况,自行修订该外资银行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总局备案,并附上该外资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对按照“外资银行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见附1、附2)执行。如有较大差异,各分局可以根据辖内外资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外资银行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并以书面形式报总局备案,同时要求外资银行由原来报送“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改为报送本行规格的会计报表。

第十条 各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外债数据非现场核对办法,并通过其相应的会计报表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外债数据实施非现场核对。

第十一条 对存在部分债务类型无法直接与会计科目相对应的银行,应尽快从会计科目中加以区分,以实现外债数据与会计科目数据的完全核对。

第十二条 对未按外债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登记外债数据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外债数据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错报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改进的,将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建立核查档案,妥善保存非现场核查中的有关核查资料。对银行非现场外债数据核对工作将纳入外汇局年度工作考核中的数据报送考核,总局将对各分局非现场核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略)

附2: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指引

《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数据来源:中资银行为每月“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外资银行为“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本指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中国官方提供的官方信贷。包括从外国政府和北欧投资银行借入款,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仅指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借入款。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借入款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则均归入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类型。

中国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数据:根据“8080借入三贷资金”科目下的“借入政府贷款”、“借入三贷资金”、“借入混合贷款”子科目、“借入日本能源”、“借入资金协力”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不同债权人分别逐笔登记,即债权人如是境外商业银行则登记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债务类型项下)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参考“8020境外同业存款”、“8019境外同业定存”科目填报

(二)境外联行往来:根据“8022海外联行存款”、“8028境外联行存款”、“8030境外子行存放款项”、“8161港澳代办存款”、“8042境外分行拆入款项”、“8047境外分行回购款项”、“8054境外子行拆入款项”、“8055境外子行回购款项”、“9011存放境外分行款项(贷方)”、“9013存放海外联行(贷方)”、“9014存放境外子行款项”、“9019专项存款(贷方)”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参考“8041境外同业拆借”子科目填报

(四)境外同业借入:根据“8061借入境外同业”、“8062黄金抵押借款”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根据“8046境外同业回购”子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等科目)

三、买方信贷:参考“8081借入买方信贷”子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0886信用证下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六、其他:根据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有关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客户理财资金、发行外债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工商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900国际融资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290005外国政府贷款资金”、“290009政府贷款下买方信贷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230同业存款”科目中“223017境外同业存款”子科目,并参考“223016集团内其他机构存款”科目中属外债登记的数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270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27005境外同业拆入”子科目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900国际融资转贷款资金”科目中“290011国际商业借款资金”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联行往来:根据“2280系统内款项存放”科目中“228002境外分行存放备付金”、“228004境外分行存放定期存款”子科目,并参考“2290系统内借入”科目中属外债登记的数据填报

(五)海外代付:根据“8345进口T/T融资代付”、“8346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科目填报

(六)卖出回购:参考“2390卖出回购票据”、“2410卖出回购债券”、“2632卖出回购信贷资产”、“2630卖出回购间接银团”科目填报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七)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短期同业定期存款、中长期同业定期存款等)

三、买方信贷:根据“2900国际融资转贷款资金”科目中“290007买方信贷资金”子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业务系统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境外发债转资金、短期保证金存款、长期保证金存款、理财中等属外债登记范围,但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别逐笔登记,即如果是境外发债则登记在对外发行债券债务类型项下)。

建设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45010一类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245020二类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245030三类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同业存放:根据“214000境外同业活期存款”、“214500境外同业定期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联行往来:根据“218000海外分支机构存放款项”、“219000海外分支机构借入”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6500境外同业拆入”

(四)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45400商业借款转贷款资金”科目填报

(五)海外代付:参考“911210信用证项下海外代付”、“911220汇款项下海外代付”、“911230托收项下海外代付”科目填报

(六)卖出回购:参考“2166卖出回购票据”、“2640卖出回购证券”、“2642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七)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三、买方信贷:根据“245300转贷买方信贷资金”、“245310转贷飞机买方信贷”、“245399转贷其他买方信贷”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911100远期进口信用证承兑”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六、其他:根据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发行债券转贷款资金、发行长期债券面值、保证金定期存款、保证金活期存款、理财等科目中涉及外债登记范围的)

农业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62200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62203转贷外国政府资金”子科目和“67000委托负债及代理业务资金”科目中“67106代理财政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58000境外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61000境外同业拆借科目”中的“61100境外同业拆入款项”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61000境外同业拆借”科目中的“61200境外同业借入款项”子科目和“62200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62204转贷国际商业银行资金”子科目填报

(四)境外联行往来:根据“51500境外机构存入款项”填报

(五)海外代付:参考“63200其他贸易融入资金”科目填报(与远期信用证一起统计)

(六)卖出回购:参考“63300卖出回购证券”和“63400卖出回购票据”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七)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业务系统填报。参考“远期进口信用证应付款”科目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其他:参考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存款、发行债券、理财等科目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进出口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32借入外国政府贷款”科目,并参考“233借入混合贷款”科目填报(但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根据相关外债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7境外同业存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12借入境外同业款”、“234借入国外短期商业贷款”、“235借入国外中长期商业贷款”科目,并参考“233借入混合贷款”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4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1404境外中资银行拆入”、“21405境外外资银行拆入”子科目分别填报

(四)卖出回购:参考“239卖出回购证券”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调期资金”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三、买方信贷:根据“231借入买方信贷贷款”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相关业务系统填报,参考开出信用证及保证凭信科目数据,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230境外企业存款”科目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发行境外债券科目、理财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国家开发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参考“2126转贷款借款”科目填报(但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不同债权人分别逐笔登记,即债权人如是境外商业银行则在登记时登记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债务类型项下)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030境外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01短期拆入资金”科目中的 “210103境外同业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参考“2111对外同业借款”科目

(四)卖出回购:参考“2120卖出回购债券”科目中“卖出回购债券”子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8124信用证项下单据承兑”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系统填报

五、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发行短期金融债券、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理财等科目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中信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5境外金融机构活期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03借入境外同业中长期款项”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07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0731境外金融机构拆入”子科目和“208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中“20821境外金融性公司拆入”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根据“531进口开证他行代付款项”科目中的“53102境外银行”子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50卖出回购证券”、“260卖出回购债权”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卖出回购债券”、“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二、远期信用证:根据“526承兑信用证”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三、非居民存款:参考“225外国驻华机构活期存款”、“236境外居民活期储蓄存款”、“241外国驻华机构定期存款”、“245境外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科目填报(纳入外债统计范围的驻华机构仅指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其他机构驻华代表处为居民管理原则,其存款不纳入外债统计)

四、其他:根据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发行债券、存入保证金、理财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光大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3416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3360境外同业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借入:根据“3361借入境外同业款”、“3418境外商业借款”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根据“3368境外同业拆入”科目填报

(四)卖出回购:参考“3464回购资产款”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3384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银团贷款基金、保证金、理财等科目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华夏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8680转贷款资金”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8440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拆放款”科目中的“8441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借入:根据“8440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拆放款”科目中的“8442港澳及国外同业借款”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根据“8440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拆放款”科目中的“8443港澳及国外同业拆放款”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根据“8440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拆放款”科目中的“8442港澳及国外同业借款”子科目,扣减境外同业借入数据填报

(五)海外联行往来:参考“系统内存拆放款项”科目填报

(六)卖出回购:参考“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七)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550信用证项下承兑款项”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驻华机构存款(纳入外债统计范围的驻华机构仅指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其他机构驻华代表处为居民管理原则,其存款不纳入外债统计)、存入保证金、通存通兑、理财等科目)

民生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44境外借款”科目中的“24403借入外国政府借款”子科目、“借入混合贷款”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不同债权人分别逐笔登记,即债权人如是境外商业银行则在登记时登记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债务类型项下)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中“21203境外同业存放”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8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1802境外同业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44境外借款”科目中“24406借入商业贷款”、“24410借入其他借款”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参考“269国际结算应付款项”科目中的“26913应付进口代付业务款项”子科目

(五)卖出回购:参考“250卖出回购证券款”、“256卖出回购贷款”、“257卖出回购票据”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境外借款”科目中的“借入卖方信贷”子科目、“银团贷款基金”、“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科目等)

三、买方信贷:根据“244境外借款”科目中“24401借入买方信贷”子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269国际结算应付款项”科目中的“26902应付进口远期外汇”子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理财等科目)

交通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参考“435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43501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不同债权人分别逐笔登记,即债权人如是境外商业银行则在登记时登记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债务类型项下)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中“23206港澳及国外同业活期存款”、“23207港澳及国外同业定期存款”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41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4102港澳及国外同业拆入款”子科目填报

(三)海外联行往来:根据“233系统内联行存放”科目中“23302境外联行存放”子科目和“240系统内借入”科目中的“24001境外系统内拆入”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根据“46209应付代付款项”中的“4620900601应付进口信用证款项代付”“4620900602应付进口代收款项代付”“4620900603应付汇出款项代付”

(五)卖出回购:参考“443回售债券款”、“444回售信贷资产款”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资金”、“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金融性公司拆入”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三、买方信贷:参考“435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43501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和“435转贷款资金”科目中“43503转贷出口买方信贷资金”子科目填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登记在买方信贷债务类型项下)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462开出保证款项”科目中的“46205应付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在会计科目没有区分远期信用证与海外代付应付进口信用证款项代付前,扣除“4620900601应付进口信用证款项代付”项下数据)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理财等科目)

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参考“2340境外同业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参考“2420境外同业拆入”科目填报

(三)海外代付:参考“937进口代收款项”科目中“9370505应付承兑汇票”、“9370506应付承兑汇票(外包业务)”

(四)卖出回购:根据“2450卖出回购信贷资产”、“2750卖出回购证券”、“2740票据回购”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二、远期信用证:参考“937进口代收款项”科目中“9370505应付承兑汇票”、“9370506应付承兑汇票(外包业务)”子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海外代付与远期信用证之和等于“9370505应付承兑汇票”、“9370506应付承兑汇票(外包业务)”之和)

三、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填报

四、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理财等科目)

招商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中的“2328国外同业存放”子科目、“233同业存放定期款项”科目中的“2338国外同业存入”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41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418国外同业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联行往来:参考“235内部存放款项”、“237境内内部存放款项”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根据“240应付进口代付款”科目中的“2408应付国外同业进口代付款”子科目和参考“234内部拨入资金”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45卖出回购证券款”、“246卖出回购证券款”、“257卖出回购贷款”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联行往来(贷方)、“同业保证金”等)

二、远期信用证:根据“284应付各项托收款项”科目中的“284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子科目,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三、非居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系统填报

四、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发行债券、理财等)

深圳发展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中的“2320005境外同业存放”子科目和“233同业存放定期款项”科目中的“2338国外同业存入”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41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410004境外同业拆入”,参考“242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填报

(三)海外代付:根据业务统计数据填报

(四)卖出回购:参考“295卖出回购证券款”、“297卖出回购贷款”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二、远期信用证:根据“644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三、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客户理财款项等)

广东发展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150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无需登记与填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12境外同业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参考“2121同业存入”中的“212110银行同业拆入”和“212120非银行同业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联行往来:根据业务系统填报

(四)海外代付:参考“261110待清算业务应付款”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160票据融资”、“2521卖出回购证券款”、“2590卖出回购其他”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境外联行往来(贷方)等)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620510应付银行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填报

五、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理财等科目)

兴业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191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219110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43境外同业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51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15170境外银行拆入”“215180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150同业借入”科目中的“215070境外银行借入”、“215080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根据“625201汇出汇款进口代付款项”、参考“625101应付即期信用证”、“625103应付已承兑远期信用证”、“6267进口代收款项”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195回购证券款”、“2196回购票据款”、“2197回购信贷资产”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

三、买方信贷:根据“219140转贷买方信贷资金”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参考“6251开出信用证”科目中的“625103应付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子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系统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存款、发行债券、理财等科目)

外资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同业存款”科目中的“境外中资银行存款”、“境外外资银行存款”、“境外金融性公司”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拆入同业”科目中的“境外中资银行”、“境外外资银行”、“境外金融性公司”子科目和“附属机构往来”中的“与境外附属机构往来”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借入同业”科目中“境外中资银行”、“境外外资银行”、“境外金融性公司”子科目填报

(四)联行往来:根据“联行往来”中的“与境外总行往来”、“与境外分行往来”子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07票据融资”、“214卖出回购证券”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二、远期信用证:参考相关远期信用证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三、非居民存款:根据“境外活期存款”、“境外短期存款”、“境外中长期存款”子科目,并参考“存款科目”中“驻华机构存款”、“其他”子科目填报(纳入外债统计范围的驻华机构仅指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其他机构驻华代表处为居民管理原则,其存款不纳入外债统计)

四、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境外存入保证金科目、借入境外中资机构、借入境外外资机构、理财业务等)

附3:

非现场外债数据核查操作指引

一、各分局应于每月18个工作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银行上一个月的外债数据核对工作,并于20个工作日前将《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汇总上报总局。

二、银行外债数据准确性核查方法外汇局外债数据核对人员根据银行报送报表,按照以下方法核查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登记数据。

(一)单家银行总额核对在《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主题分析栏目中的外债指标监

控预警界面里的监控日期输入监控当月(季)最后一天日期,在查找结果获取银行外债余额。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需核对日的日期(核对月数据,输入当月的最后一天日期;核对季度数据,输入当季度的最后一天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择“总计”,选择查询功能,得出查询结果。

1、将《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合计数与《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计算结果核对。如有差异,及时报告总局。

2、将《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合计数分别与银行上报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和二级科目外币会计报表进行核对。如有差异,与银行协调,查找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

(二)分项核对

1、与《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数据核对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的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择“总计”,在“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类型中分别选择不同债务类型,点击查询功能,将查询结果分别与《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相应债务类型进行核对。

2、与二级科目会计报表核对

重复《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数据核对步骤,在“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类型中分别选择不同债务类型,点击查询功能,将查询结果分别与二级科目会计报表相应科目(参见附件中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说明》)进行核对。

三、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 短期外债数据核对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的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借款期限”两个日期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12”,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择“总计”,点击查询功能,获取银行短期外债数据,与同期在《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主题分析栏目中的外债指标监控预警界面里的短期外债数据核对,如有差异,及时报告总局。

(二)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数据核对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的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借款期限”两个日期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3”在“债务类型”中选择贸易信贷,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

择“总计”,点击查询功能,将查询结果分别与《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相应债务类型进行核对。将银行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余额与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相对照,核查是否超过短期外债指标,如存在超指标情况,应通知银行采取措施在限期内将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余额控制在短期外债指标范围内。限期不改的,应移交同级外汇局管理检查部门。

四、登记外债数据规范性的核查方法

每月前5个工作日前检查辖内分局、银行外债数据登记是否按外债登记规定要求进行登记。

(一)债务类型分类规范核查

通过《高频外债统计监测预警系统》主题报表打印《中国所辖按签约期限计算的总外债余额简表》,查看外债数据债务类型分类登记是否规范(附件3)。

例如,如果《中国所辖按签约期限计算的总外债余额简表》中外资银行债务人中出现了境内外资银行债务类型数据,则登陆《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查看明细情况,在“签约登记”栏目里 “签约组合查询”界面,债务人类型选择“外资银行”,债务类型选择“境内外资银行贷款”,点击查询。在查询结果界面中,点击逐笔债务,查看具体填报错误的银行,与相关银行联系,了解情况,要求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以此方法,按照《关于外债数据分类有关说明》核查债务类型分类的规范性。

(二)债务人类型分类规范性核查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在“签约登记”栏目里“签约组合查询”界面,债务人类型选择“中资银行”,点击查询,在查询结果界面中,查看是否有非中资银行债务人类型的债务存在。如存在,查找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以此类推,核查债务人类型分类的规范性。

(三)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数据核查

每月第13个工作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的金融机构类型代码,债务类型分别选择“贸易信贷”和“非居民存款”,在“查询方式”上选择“逐笔合计”点击查询功能,首先在查询结果中查看该两种数据是否按币种,远期信用证是否按期限,非居民存款期限是否为1个月填报;然后点击有余额的每笔债务编号,进入下一界面查看银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填报了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外债数据。

(四)除远期信用证与非居民存款数据外,其他债务类型是否逐笔录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分别选择相应债务类型,点击查询,在查询结果界面中检查有余额的外债,点击债务编号,查看变动时间,一般对于短期债务都会有变动反映。

(五)其他规范性核查。如债务编号是否按规则编写是否正确等等。

附4:

关于外债数据分类有关说明

一是境内外资银行贷款应没有余额;

二是中资银行应不存在“融资租赁”和“补偿贸易中需现汇偿还的债务”等债务类型;

三是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不存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类型;

四是中资企业应不存在“外国政府贷款”、“非居民存款”等债务类型;

五是外资银行应不存在“外国政府贷款”、“融资租赁”和“补偿贸易中需现汇偿还的债务”等债务类型;

六是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不存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类型;

七是外资企业应不存在“外国政府贷款”、“非居民存款”等债务类型。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